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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出卖人取回权行使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18 12:02
  《买卖合同解释》第一次对所有权保留出卖人的取回权作出规定,完成了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基本架构。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转移,出卖人可以透过所有权保留这种担保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而取回权成为担保出卖人价金债权实现的一个重要环节。《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明确规定了出卖人行使取回权的条件,当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或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时,出卖人可以取回标的物。其他不当处分应当包括添附这一事实上的处分。出卖人行使取回权时需要满足一个大前提:买受人的不当行为致使出卖人权益受损。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买卖双方约定取回条款符合当事人的意愿,应该给予肯定。买受人不得擅自处分标的物,但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绝对禁止买受人处分标的物,买卖双方可以在所有权保留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可以处分标的物的具体情形,从而限制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为防止出卖人滥用取回权,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出卖人的取回权。《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成为限制出卖人行使取回权的法定事由,即买受人已支付75%以上价款和第三人善意取得。为了保护买受人的期待利益,当买受人已经支付75%以上的标的物价款,出...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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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出卖人取回权行使的条件
    (一)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
    (二)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二、出卖人取回权行使的限制情形
    (一)买受人已支付75%以上价款出卖人不得行使取回权
    (二)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出卖人不得行使取回权
三、破产程序中出卖人取回权行使的特殊规则
    (一)所有权保留取回权与破产取回权的区分
    (二)以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权作为不同取回权行使的前提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后记



本文编号:2923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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