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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服务商标的刑法保护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08 17:59
  与我国刑法分则明确将假冒注册商品商标等行为规定为犯罪相比,注册服务商标的刑法保护却一直处于阙如状态。事实上,服务商标的经济社会价值突出,其与商品商标具有完全同等的法律地位,为践行《TRIPS协议》的最低保护标准要求,并与国际社会接轨,有必要将服务商标纳入我国刑法的保护范围。为此,可以先通过建立在文义解释基础上的目的论解释将"服务与商品一体化"的注册服务商标纳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制范围,待今后立法修正时,再直接将所有注册服务商标纳入该罪构成要件,并同时对其法定刑配置作轻缓化调整。 

【文章来源】: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0,34(02)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服务商标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一)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的法律地位相同,应得到同等层级的保护
    (二)服务商标的经济社会价值突出,符合刑法保护法益的重大性要求
    (三)《TRIPS协议》的最低保护标准要求对服务商标提供刑法保护
    (四)“服务与商品的一体化”使得部分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趋同
三、我国服务商标刑法保护的路径展开
    (一)第一步:刑法解释的路径
    (二)第二步:立法修正的路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服务商标侵权行为的入罪考量[J]. 周洁.  知识产权. 2015(07)
[2]假冒他人商标非法经营如何适用法律[J]. 王伟,张远煌,樊建民,乔亦丹,刘涛,杨赞,聂伟伟,朱昱.  人民检察. 2014(20)
[3]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的域外经验与我国的路径选择[J]. 徐岱,谢忠峰.  山东社会科学. 2014(05)
[4]假冒服务商标同样可以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J]. 袁博.  中华商标. 2013(04)
[5]TRIPS视阈下中国商标权的刑法保护研究[J]. 吴瑞.  法治研究. 2013(01)
[6]假冒服务性商标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J]. 杨靖军,鲁统民.  人民司法. 2008(08)
[7]“入世”后我国商标犯罪的立法完善[J]. 王作富,赵永红.  现代法学. 2001(02)



本文编号:296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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