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1-03-18 18:40
《民法典》规定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关键一步,但这些条款仅是损害禁止的消极论证,缺乏积极的权利建构,直接适用性较弱,不足以应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所面临的新型侵害。故本文在主张应对个人信息进行设权保护的基础上,立足大数据时代,遵循法律逻辑,从个人信息权成权的正当性、权利属性及其权利构成这三个方面对个人信息权进行法律构造,以更好面对大数据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新型侵害,为个人信息权提供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救济途径。个人信息应通过权利形式保护,即个人信息权。其成权的正当性表现在以下方面:大数据技术被不正当利用导致个人信息侵权主体更加难以确定、侵权后果更加严重、被侵权人难寻救济且侵权现象频发的现实必要性;个人信息所内涵的财产价值亦因大数据时代的发展被充分挖掘,从而兼具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法律价值特殊性,传统的隐私权、名誉权保护模式无法囊括个人信息所蕴含的财产价值,信息主体损失赔偿难以量化;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条文被规定在《民法典》第五章“民事权利章”中与其他权利并列的法律体系性;近年来我国密集出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规制个人信息收集利用行为的法律延续性。个人信...
【文章来源】:安徽财经大学安徽省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个人信息权成权的正当性
(一)个人信息权成权的现实必要性
1.大数据技术带来的新型侵权模式
2.个人信息权成权的现实基础
(二)个人信息权内涵价值的特殊性
(三)个人信息权成权的法律体系性
(四)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的法律延续性
二、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属性学理争议
(一)一般人格权说
(二)隐私权说
(三)财产权说
(四)新型权利说
1.基于大数据时代的新型价值
2.应对大数据时代的新型权利内容
3.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属性类似知识产权
三、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的新型权利构成与救济
(一)个人信息权的主体
1.权利主体
2.义务主体
(二)个人信息权的客体
1.大数据时代对客体分类保护的必要性
2.大数据时代对客体分类保护的标准
(三)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
(四)个人信息权的法律救济
1.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2.惩罚性赔偿制度
3.公益诉讼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088748
【文章来源】:安徽财经大学安徽省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个人信息权成权的正当性
(一)个人信息权成权的现实必要性
1.大数据技术带来的新型侵权模式
2.个人信息权成权的现实基础
(二)个人信息权内涵价值的特殊性
(三)个人信息权成权的法律体系性
(四)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的法律延续性
二、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属性学理争议
(一)一般人格权说
(二)隐私权说
(三)财产权说
(四)新型权利说
1.基于大数据时代的新型价值
2.应对大数据时代的新型权利内容
3.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属性类似知识产权
三、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的新型权利构成与救济
(一)个人信息权的主体
1.权利主体
2.义务主体
(二)个人信息权的客体
1.大数据时代对客体分类保护的必要性
2.大数据时代对客体分类保护的标准
(三)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
(四)个人信息权的法律救济
1.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2.惩罚性赔偿制度
3.公益诉讼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088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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