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工智能产品责任之发展风险抗辩制度构建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05 19:16
人工智能产品虽然具有其特殊性,但是人工智能产品责任之发展风险抗辩制度,仍然应该遵循普通产品责任之发展风险抗辩制度的基本原理。通过分析国内外产品发展风险抗辩制度,就我国而言,应该确立人工智能产品责任之发展风险抗辩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技术标准制度、时间节点制度、主体资格制度和请求时效制度。同时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主要包括跟踪观察制度、勤勉警示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尤其是还需要做好基本制度与配套制度的衔接,从而为我国人工智能产品责任之发展风险抗辩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并推动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文章来源】:湖湘论坛. 2020,33(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确立我国人工智能产品责任之发展风险抗辩的基本制度
(一)明确人工智能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适用之技术标准制度
1.建议采用“国际标准”
2.完善《产品质量法》第41条中关于“风险抗辩条款”规定
3.明确技术标准在实践过程的具体参考判断问题
4.运用大数据和专业团队协助法院客观认定“最新技术标准”问题
(二)明确人工智能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适用之时间节点制度
1.在立法层面应该尽快明确“投入流通”的含义以及相关问题
2.明确人工智能产品发展风险抗辩“时间点”为“最后一次投入流通”[5]
(三)明确人工智能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适用之主体资格制度
1.明确规定人工智能产品设计者与生产者都有提起抗辩的主体资格
2.明确将人工智能设计者纳入产品责任主体体系
3.明确让人工智能产品设计者承担责任的现实路径
4.明确人工智能产品设计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责任划分并允许设计者进行追偿
(四)明确人工智能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适用之请求时效制度
三、建立我国人工智能产品责任之发展风险抗辩的配套制度
(一)建立人工智能产品生产者的跟踪观察制度
1.建立人工智能产品生产企业的内部产品质量监控机制
2.建立人工智能产品生产企业的外部产品信息反馈机制
3.建立人工智能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回访和和应对机制
4.建立人工智能产品生产企业的职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机制
(二)建立人工智能产品生产者的勤勉警示制度
1.确定警示时间
2.确定警示对象
3.确定警示程度
4.确定警示方式
(三)建立人工智能产品生产者的产品召回制度
1.召回范围方面
2.召回方式方面
3.召回费用方面
四、我国人工智能产品责任之发展风险抗辩基本制度与配套制度的衔接
(一)基本制度是人工智能产品适用发展风险抗辩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1.基本制度的各项指标是适用发展风险抗辩的核心考量内容
2.基本制度的内容又是存在争论最多的部分但没有影响到适用
(二)配套制度是人工智能产品适用发展风险抗辩的补充和后续条件
1.配套制度与基本制度之间的“冲突”
2.配套制度与基本制度之间的弥合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开发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法律规制[J]. 蒋洁. 湖湘论坛. 2019(02)
[2]违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侵权责任构成及抗辩[J]. 张云. 法治研究. 2018(05)
[3]风险社会、风险分配与侵权责任法的变革[J]. 何国强. 广东社会科学. 2018(03)
[4]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研究[J]. 张童. 社会科学. 2018(04)
[5]发展水平抗辩的制度构建与消费者保护的协调[J]. 刘彤.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01)
[6]论侵权法上的产品跟踪观察义务[J]. 周友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4(04)
[7]论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责任属性——兼论预防性法律责任的生成[J]. 李友根. 法商研究. 2011(06)
[8]突破与超越:《侵权责任法》产品后续观察义务之解读[J]. 张云. 现代法学. 2011(05)
[9]论产品召回保险的性质[J]. 吴祥佑. 保险研究. 2011(03)
[10]风险领域理论与侵权法二元归责体系[J]. 叶金强. 法学研究. 2009(02)
硕士论文
[1]产品后续观察义务问题研究[D]. 顾伟琴.上海交通大学 2015
[2]产品责任抗辩事由研究[D]. 宋苗.中国计量学院 2013
本文编号:3119950
【文章来源】:湖湘论坛. 2020,33(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确立我国人工智能产品责任之发展风险抗辩的基本制度
(一)明确人工智能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适用之技术标准制度
1.建议采用“国际标准”
2.完善《产品质量法》第41条中关于“风险抗辩条款”规定
3.明确技术标准在实践过程的具体参考判断问题
4.运用大数据和专业团队协助法院客观认定“最新技术标准”问题
(二)明确人工智能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适用之时间节点制度
1.在立法层面应该尽快明确“投入流通”的含义以及相关问题
2.明确人工智能产品发展风险抗辩“时间点”为“最后一次投入流通”[5]
(三)明确人工智能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适用之主体资格制度
1.明确规定人工智能产品设计者与生产者都有提起抗辩的主体资格
2.明确将人工智能设计者纳入产品责任主体体系
3.明确让人工智能产品设计者承担责任的现实路径
4.明确人工智能产品设计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责任划分并允许设计者进行追偿
(四)明确人工智能产品责任发展风险抗辩适用之请求时效制度
三、建立我国人工智能产品责任之发展风险抗辩的配套制度
(一)建立人工智能产品生产者的跟踪观察制度
1.建立人工智能产品生产企业的内部产品质量监控机制
2.建立人工智能产品生产企业的外部产品信息反馈机制
3.建立人工智能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回访和和应对机制
4.建立人工智能产品生产企业的职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机制
(二)建立人工智能产品生产者的勤勉警示制度
1.确定警示时间
2.确定警示对象
3.确定警示程度
4.确定警示方式
(三)建立人工智能产品生产者的产品召回制度
1.召回范围方面
2.召回方式方面
3.召回费用方面
四、我国人工智能产品责任之发展风险抗辩基本制度与配套制度的衔接
(一)基本制度是人工智能产品适用发展风险抗辩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1.基本制度的各项指标是适用发展风险抗辩的核心考量内容
2.基本制度的内容又是存在争论最多的部分但没有影响到适用
(二)配套制度是人工智能产品适用发展风险抗辩的补充和后续条件
1.配套制度与基本制度之间的“冲突”
2.配套制度与基本制度之间的弥合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开发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法律规制[J]. 蒋洁. 湖湘论坛. 2019(02)
[2]违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侵权责任构成及抗辩[J]. 张云. 法治研究. 2018(05)
[3]风险社会、风险分配与侵权责任法的变革[J]. 何国强. 广东社会科学. 2018(03)
[4]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研究[J]. 张童. 社会科学. 2018(04)
[5]发展水平抗辩的制度构建与消费者保护的协调[J]. 刘彤.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01)
[6]论侵权法上的产品跟踪观察义务[J]. 周友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4(04)
[7]论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责任属性——兼论预防性法律责任的生成[J]. 李友根. 法商研究. 2011(06)
[8]突破与超越:《侵权责任法》产品后续观察义务之解读[J]. 张云. 现代法学. 2011(05)
[9]论产品召回保险的性质[J]. 吴祥佑. 保险研究. 2011(03)
[10]风险领域理论与侵权法二元归责体系[J]. 叶金强. 法学研究. 2009(02)
硕士论文
[1]产品后续观察义务问题研究[D]. 顾伟琴.上海交通大学 2015
[2]产品责任抗辩事由研究[D]. 宋苗.中国计量学院 2013
本文编号:311995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1199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