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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机动车致害的侵权责任构造

发布时间:2021-04-09 14:51
  为了维护人之尊严,确保人的意志在自动驾驶机动车运行中的实现,必须设置可随时关闭并接管自动驾驶系统的功能。这一立法抉择奠定了自动驾驶机动车致害侵权责任的总体基调。自动驾驶并未使得保有人之认定标准有所改变,以自己名义使用自动驾驶机动车的人仍然是保有人,对自动驾驶机动车运行相关危险实现所致损害承担全面的无过错责任。自动驾驶系统的启动人是自动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其驾驶义务因自动驾驶技术的运用而有所变化,表现为一系列积极作为义务。违反此等义务导致交通事故损害的,其承担不作为侵权的过错推定责任,与保有人之责任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自动驾驶系统对于机动车的不当操控尚无法采用驾驶人责任的思路予以法律调整,从而纳入产品责任体系。因自动驾驶系统设计、制造、警示和跟踪观察缺陷导致交通事故损害的,自动驾驶系统与自动驾驶机动车的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与保有人之无过错责任构成不真正连带的责任形态。 

【文章来源】:北方法学. 2020,14(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自动驾驶的合法化及其对传统机动车致害责任规则的挑战
    (一)自动驾驶的合法化
    (二)自动驾驶技术法律规制的合宪性控制与接管功能的设定
    (三)自动驾驶对传统机动车致害侵权责任的挑战
二、自动驾驶机动车致害的保有人责任
    (一)自动驾驶机动车致害的保有人责任之定位与保有人之认定
    (二)自动驾驶机动车致害的保有人责任的具体构造
        1.保有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2.保有人责任的范围
三、自动驾驶机动车致害的驾驶人责任
    (一)自动驾驶机动车驾驶人认定
    (二)自动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之相关义务
    (三)自动驾驶机动车驾驶人之侵权行为的不法性认定与过错推定
四、自动驾驶系统缺陷致害的生产者责任
    (一)自动驾驶系统缺陷致害的责任主体
        1.自动驾驶机动车生产者
        2.自动驾驶系统生产者
    (二)自动驾驶系统缺陷的判断
        1.设计缺陷
        2.制造缺陷
        3.警示缺陷
        4.跟踪观察缺陷
    (三)举证责任负担
五、保有人、驾驶人与生产者的责任体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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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现行民法规则解决人工智能法律调整问题的尝试[J]. 杨立新.  中州学刊. 2018(07)
[5]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J]. 郑志峰.  法学. 2018(04)
[6]人工智能技术与责任法的变迁——以自动驾驶技术为考察[J]. 冯洁语.  比较法研究. 2018(02)
[7]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J]. 司晓,曹建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8]《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解释论研读——主体分离下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论纲[J]. 曹险峰,张龙.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1)
[9]人的尊严的法律属性辨析[J]. 胡玉鸿.  中国社会科学. 2016(05)
[10]我国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之检讨——以德国法为参照[J]. 汪世虎,沈小军.  现代法学. 2014(01)



本文编号:3127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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