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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收购合同的法律性质 ——以金宇公司与中石化吉林省分公司合同纠纷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1-04-16 18:18
  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合同的种类也日益增多。由此产生的争议也愈来愈多,如何更好的解决合同纠纷成为了审判实务中重要的问题。笔者选取的金宇公司诉中石化吉林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是有关收购合同性质的争议,本案收购合同是一个典型的混合合同,是集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和建设施工合同为一体的混合合同。在解决其争议时不能只按照其中某一个特定的合同来适用法律。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收购合同的定性;二、收购合同的法律适用;三、被告是否具有单方解除权。判断本案合同纠纷责任承担,首先要对收购合同的性质进行认定,法院再根据收购合同的具体约定确定违约金的数额以及其他费用的计算。本案中的收购合同为无名合同,并非中石化所主张的委托合同。解决了合同的定性问题本案的争议就解决了,因此是否认定涉案合同为无名合同是本案最重要、最核心的问题。 

【文章来源】: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省

【文章页数】:3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二)研究方法
    (三)难点或创新点
一、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一) 案情简介
    (二) 争议焦点
二、 案例评析
    (一) 司法实践中关于收购合同定性
    (二)关于本案收购合同法律性质的几种争论
    (三)本案收购合同法律适用与违约责任分析
    (四)被告是否对收购合同具有单方解除权分析
三、思考建议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兼论电信合同的性质[J]. 林少莹.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4)
[2]从一起融资租赁合同案看无名合同性质如何确认?[J]. 叶敏.  中国审判. 2007(11)
[3]论无名合同及其法律适用[J]. 严励.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6(01)
[4]旅游合同研究[J]. 杜军.  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05)
[5]论契约自由兴起的历史背景及其价值[J]. 苏号朋.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9(05)
[6]无名合同及其法律适用[J]. 刘兰芳.  人民司法. 1999(03)



本文编号:314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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