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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案评析

发布时间:2021-07-01 13:29
  <正>[提要]进口货物经由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卸入我国港口后,传统做法都是提货人凭加盖了海关放行章的提货单和港口货物保管人出具的仓储证明向港口货物保管人主张提货。当提货单持有人和仓储证明持有人不是同一主体时,港口货物保管人在确定返还保管物对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在港口货物保管合同中,向港口货物保管人交付进口货物的主体是船方,不是委托港口货物保管人进行港口作业的委托方。第二,船方是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 

【文章来源】:世界海运. 2020,43(04)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提要]
[案情]
[争议]
[裁判结果]
    1.A是否与B港口公司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2.B港口公司不予交付涉案货物是否合法
[案例注解]



本文编号:325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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