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汽车侵权的类型化研究——以分级比例责任为路径
发布时间:2021-08-22 01:05
传统的机动车交通规范以人类驾驶行为为预设,把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为核心的"二元说"作为责任主体的重要判断标准。但在智能汽车的侵权责任事故中,智能系统的参与却让此处的规范目的有所落空。同时,深度学习的"黑匣子"特性让汽车的保有人无法具备选任能力与控制能力,对"缺陷"无法"知道"或"应当知道",故机动车租赁、借用等情形下的保有人责任亦不宜类推适用于此。因此,应根据智能系统的级别进行类型化研究:在L0-L2级别时以传统的人类驾驶员的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为基础;在L5级别时以智能系统制造商/生产商的产品责任为基础;在L3-L4级别时以两者相结合的比例责任形式来认定智能汽车事故中的侵权责任问题。比例确定因素可考虑人类驾驶员的控制能力、智能系统的决策合理性和结果避免可能性。此外,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亦应对此做出呼应,追加智能系统的制造商/生产商为保险主体,以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摊,可采纳实时保险模式或与警示义务相对应的浮动制保费双轨制。
【文章来源】: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20,57(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分级比例责任的必要性
二、分级比例责任的适用前提及定位
(一)类型化标准———分级比例责任探讨的前提
(二)智能汽车分级比例责任的定位
三、L0级别———人类驾驶员的责任基础:过错责任
(一)因果关系
(二)过错
1.机动车之间的事故———过错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事故———过错推定责任
四、L5级别———智能系统的责任基础:产品责任
(一)是否可以沿用“人车分离”的思路
(二)产品责任的思路
1.产品缺陷
2.损害结果
3.因果关系
五、L1-L4级别———半自动状态下的比例责任
(一)比例责任的考量因素
1.人类驾驶员的控制能力
2.智能系统的决策合理性
3.结果避免可能性
(二)责任替代机制的更新———保险制度之变更
六、结论
本文编号:3356689
【文章来源】: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20,57(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分级比例责任的必要性
二、分级比例责任的适用前提及定位
(一)类型化标准———分级比例责任探讨的前提
(二)智能汽车分级比例责任的定位
三、L0级别———人类驾驶员的责任基础:过错责任
(一)因果关系
(二)过错
1.机动车之间的事故———过错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事故———过错推定责任
四、L5级别———智能系统的责任基础:产品责任
(一)是否可以沿用“人车分离”的思路
(二)产品责任的思路
1.产品缺陷
2.损害结果
3.因果关系
五、L1-L4级别———半自动状态下的比例责任
(一)比例责任的考量因素
1.人类驾驶员的控制能力
2.智能系统的决策合理性
3.结果避免可能性
(二)责任替代机制的更新———保险制度之变更
六、结论
本文编号:335668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3566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