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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有真意,欲辨已忘言——《民法典》人工智能相关规定的意义与局限

发布时间:2021-10-12 11:39
  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多处含有深度伪造、生物识别、用户画像等涉及人工智能的规定,成为民法典与时俱进的重要表征之一。这些规定有利于促进人工智能的风险治理,也具有人工智能散在性立法的示范意义。不过,这些规定亦存在立法技术或适用范围上的瑕疵或局限,需要在法律适用中予以克服,并于适当时机修订完善。 

【文章来源】:人工智能. 2020,(04)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人工智能的法律回应与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中人工智能相关规定的现实意义
《民法典》人工智能相关规定的局限及其克服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深度伪造对国家安全的挑战及应对[J]. 龙坤,马钺,朱启超.  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 2019(10)
[2]仿人机器人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兼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799条第一款[J]. 朱体正.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4)
[3]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民事侵权责任[J]. 冯珏.  中国法学. 2018(06)
[4]信用大数据精准构建“用户画像”[J]. 杨天,朱劲杰.  中国信用. 2017(10)



本文编号:343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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