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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时对待给付判决之采用

发布时间:2021-11-04 04:11
  在诉讼中,被告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法院原则上应作出对待给付判决。对待给付判决与实体法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相契合,并可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特殊情形下,法院可例外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对待给付判决是一种附特殊条件的判决,原则上不能也不应设定履行顺序;仅当被告履行的是持续性或者是需要第三方介入的行为给付义务时,可例外作出原告先履行给付义务,而后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判决。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扩大适用,表现为先履行抗辩权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转化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文章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0,28(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法院判决方式的实证观察
二、法院判决方式存在的问题
    (一)消极型判决及存在的问题
        1.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2.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驳回其部分诉讼请求的判决
    (二)积极型判决及存在的问题
        1. 原告、被告同时履行义务的判决
        2. 原告、被告先后履行义务的判决
三、法院判决方式的重构:对待给付判决
    (一)对待给付判决的价值与意义
        1. 对待给付判决的正当性。
        2. 对待给付判决的既判力、执行力范围。
    (二)消极型判决、积极型判决与对待给付判决的比较
        1. 消极型判决与对待给付判决的比较。
        2. 积极型判决与对待给付判决的比较。
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扩大适用
结论



本文编号:3474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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