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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经贸协议中“补充实验数据”对申请人影响的初步探讨

发布时间:2021-11-24 10:06
  本文针对中国政府发布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公告对于补交实验数据的规定,分析了中国和美国的现有法律规定和实践,并由此得到对申请文件撰写、审查、复审和司法过程中实践的一些启示。尤其重点阐述了如何处理申请文件撰写以提高补交实验数据被接受的可能性,例如,所有技术效果至少具有初步实验数据验证;尽可能多地描述与技术效果密切相关的原理及可能的技术效果;注意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的闭环连接,且当技术效果涉及不同程度的改善时,尽可能对各程度的技术效果进行详细描述。并把握审查、复审和司法过程中补交实验数据的机会。 

【文章来源】:中国发明与专利. 2020,17(05)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1 我国现有规定及实践
    1.1 我国现有规定
    1.2 我国实践
2 美国现有规定及实践
    2.1 美国现有规定[1]
    2.2 美国实践
3 对申请文件撰写的一些启示
    3.1 技术效果的处理
    3.2 具体实施方式的撰写
4 对审查、复审和司法过程的启示
5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药品专利审查中的补充实验数据[J]. 李彦涛.  知识产权. 2019(09)



本文编号:3515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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