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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节目名称商标侵权纠纷中“商标性使用”的判定——从“奇葩说”商标侵权案谈起

发布时间:2023-01-08 12:27
  近年来,节目名称与已注册商标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频发,然而,各个法院对于在节目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标识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却尚未形成相对一致的判断标准。鉴于合理划分节目名称与节目商标以及平衡节目名称利益与他人商标利益的需要,商标性使用的判定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具有重要意义。依据商标性使用的应有内涵,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量被诉侵权者在节目名称中使用标识的主观意图、使用行为产生的客观效果以及是否属于描述性正当使用的因素,以准确判定商标性使用的事实。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节目名称商标侵权纠纷中“商标性使用”判定的重要性
    (一)节目名称与节目商标的同异分析
    (二)节目名称利益与商标利益的平衡界分
三、节目名称商标侵权纠纷中“商标性使用”的判定依据
四、节目名称商标侵权纠纷中“商标性使用”的判定要素
    (一)在节目名称中使用特定标识的主观意图
    (二)在节目名称中使用特定标识的客观效果
    (三)在节目名称中使用特定标识是否构成描述性正当性使用
五、对节目名称商标侵权纠纷中“商标性使用”判定的建议
六、结语



本文编号:3728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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