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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中的许可使用费赔偿研究

发布时间:2025-05-20 04:50
   许可使用费属于立法规定的客观损害计算方法。人格权商业化运作的主要方式是权利人授权第三人使用,故采用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式得出的损害结果比较接近实际损害的形态和范围,从而适宜实现侵权损害的填补功能;相比实际损害、侵权获利等损害赔偿方式,许可使用费较少面临难以确定的困难;相比法定赔偿方式而言,后者并非损害计算的方法,实际上是放弃完全赔偿的原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人格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规范中可以考虑引入许可使用费的损害计算方法。许可使用费的计算的时点应当为侵权行为发生时,在确定具体数额时应当综合考量权利人同期其他许可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费数额、人格要素的商业价值等因素。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人格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异化——法定赔偿的主导地位
二、许可使用费的属性:客观的损害计算方法与不当得利返还的竞合
    (一)不当得利面向:许可使用费与不当得利返还
    (二)侵权损害赔偿面向:客观的损害计算方法
        1.人格权侵权的损害形态
        2.许可使用费并非“差额说”下的所失利益
        3.客观的损害计算方法
            (1)人格要素的典型使用方式——许可使用
            (2)采用客观的损害计算方法的正当性基础
三、许可使用费在人格权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地位
    (一)引入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方式的考量
    (二)各种赔偿方式适用顺序的安排
四、许可使用费的具体计算
    (一)据以计算的时点
    (二)许可使用费计算所要考虑的因素
结 语



本文编号:4046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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