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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源——基于评价立

发布时间:2025-07-07 01:10
   《民法总则》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制度和规则进行了重大的调整,但个别法律规范之间仍然存在矛盾之处,其根本问题是对法律行为效力根源的认识不清。针对法律行为效力根源,理论上有"意志说""法律说"和"信赖说"。法律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主要是否定性评价,而当事人的意志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则是肯定性评价,后者才有可能成为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源。法律行为的效力应当包含拘束力、履行力和强制力三个层次,通过法律行为(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分、有效与无效的区分可知,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源中的"效力"指向的是履行力,履行力的效力根源是意志。公法强调"法无授权即禁止",公权力的效力根源是法律;私法的规范模式区分权利和自由两种,法律行为的规范模式属于自由的规范模式,法律处于消极的角色。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法律行为效力规则内部的矛盾
二、法律行为效力根源的理论学说及评价
    (一)法律行为效力根源的三种理论学说梳理
    (二)对法律行为效力根源理论的评价
        1.法律说的批判
        2.信赖说的批判
三、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源是肯定性的评价立场
    (一)“法律”对法律行为效力的评价是否定性评价
    (二)“意志”对法律行为效力的评价是肯定性评价
四、法律行为的效力层次多元性与效力根源的区分
    (一)法律行为效力的三层次论
        1.拘束力与履行力的二层次论及其缺陷
        2.拘束力、履行力与强制力的三层次论
    (二)强制力的效力根源是法律
    (三)法律行为效力根源的实质是履行力的根源
五、法律行为的规范模式决定了效力根源的归属
    (一)公法与私法的不同规范模式
    (二)私法内部规范模式的区分
结 语



本文编号:405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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