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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研究——基于恶意侵害知识产权的类型化分析

发布时间:2025-07-07 04:33
   恶意侵犯知识产权可以施以惩罚性赔偿,其惩罚的指向是侵权恶意,"恶意"比"故意"具有更高的道德责难性,"侵权情节严重"是证明"主观恶意"的客观表现形式。应当承认惩罚性赔偿在法定赔偿模式中的司法适用。法定赔偿模式下,可通过考察侵权规模、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等因素确定填补性赔偿的数额,以此为基础甄别恶意侵犯知识产权,从而在填补性赔偿数额的基础上计算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应当保持谦抑性,需要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予以类型化,继续或再次侵犯知识产权、危害人身安全等损害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侵权、以侵权为业的知识产权侵权、存在劳动劳务关系或合作关系的知识产权侵权、组织性或隐蔽性的知识产权侵权等均可被认定为恶意侵犯知识产权。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条款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问题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问题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条件探索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的认定
        1.“恶意”与“故意”关系辨析
        2.“恶意”与“情节严重”关系之厘清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路径研究
三、恶意侵害知识产权的类型化分析
    (一)继续侵犯知识产权和再次侵权知识产权
    (二)其他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
        1.危害人身安全等损害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侵权
        2.以侵权为业的知识产权侵权
        3.存在劳动劳务关系或合作关系的知识产权侵权
        4.组织性或隐蔽性的知识产权侵权
结 语



本文编号:4056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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