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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检察监督的完善路径思考

发布时间:2025-06-06 02:18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建设方面做出了不少努力,但不论何种司法体制,冤假错案是无法从根本上避免的。刑事赔偿对冤错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了救济,但由于人类认识的有限性及机制体制等问题,即使是救济程序,仍旧可能存在徇私枉法、错误判断等问题。刑事赔偿中的错误对于冤假错案的受侵害人而言无疑是一种二次伤害,为了最大程度的减少伤害,完善刑事赔偿监督体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法律明确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赔偿法》、《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不同层次立法均明确认可对刑事赔偿的监督也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范围内。但不足之处在于,当前法律仅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赔偿监督中对部分案件的知情权、质证参与权,在监督的启动、监督范围、监督方式以及监督路径等问题上,最高法与最高检的规定之间,上位法与下位法的规定之间并不一致。加之,检察权权力配置复杂、内设机构职能间亦存在博弈。致使在实际运作中,刑事赔偿的检察监督更像是一个闲置条款,因检察机关监督而重新启动的刑事赔偿案件寥寥无几。刑事赔偿的检察监督不仅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内容,对刑事冤错案件的及时平反、被侵害人的抚慰都有积...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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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但是,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赔偿监督案件中大多都自于赔偿请求人的申诉。《高检规定》第29条规定了,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务机关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甚至在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也确认了这1“



本文编号:4049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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