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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政协的法律地位

发布时间:2020-09-28 15:11
   人民政协作为中国特有的政治制度、特有的政治机构已存在 51年。但是,我国历部宪法均未明确规定人民政协的法律地位。 如何认识、确立和完善人民政协的法律地位,是法学研究中的一 个重要的现实问题和理论问题。然而,目前学术研究尚显不够。 本文从梳理人民政协法律地位的发展脉络入手,分析了其现实中 的运作形态和政治功能,对人民政协与社会团体的差异进行了比 较研究,并从人民政协是中共会同社会各界人士协商建立,其权 能来自于宪法惯例,套用国家行政级别、由人事部门定编,领取 财政工资、依靠财政经费维持日常运作等四个方面论证了人民政 协是国家机关,而非社会团体。文章进一步分析了人民政协与其 他国家职能机关的迥然不同,从咨询、监督、建议是人民政协三 大职能的具体化,人民政协具备咨询、监督、建议的充分条件与 优势和人民政协建言立论、筹议国是的工作实践及成就等三个方 面论证,得出人民政协是国家咨询、监督、建议机关的结论。最 后,文章就如何完善人民政协的法律地位进行了一些理论探讨。
【学位单位】:中共中央党校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00
【中图分类】:D921
【文章目录】:
一、 前言
二、 人民政协法律地位的历史演变
    (一) 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1949年9月——1954年9月)
    (二) 作为统战、协商机关(1954年9月——1966年8月)
    (三) 名存实亡阶段(1966年9月——1978年2月)
    (四) 作为协商、监督、议政机关(1978年2月——)
三、 人民政协不是社会团体
    (一) 社会团体释义、特征及分类
    (二) 人民政协与社会团体的区别
四、 人民政协是国家机关
    (一) “国家机关 诠释
    (二) 人民政协以协商方式产生
    (三) 人民政协的权能来自于宪法惯例
    (四) 套用国家行政级别,并由人事部门定编
    (五) 领取财政工资,并靠财政经费维持运转
五、 人民政协是国家咨询、监督、建议机关
    (一) 人民政协不同于国家立法机关
    (二) 人民政协不同于其它国家职能机关
    (三) 人民政协是国家咨询、监督、建议机关
六、 完善人民政协法律地位的思考
    (一) 确立、完善人民政协法律地位的指导思想
    (二) 人民政协存在的问题及制度设计构想
    (三) 上述构想的意义
参考文献
后记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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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自强;;刑法中“国家机关”外延之实然与应然[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06期

2 岳世平;;新时期我国人民政协的新优势与作用发挥途径[J];吉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年03期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吕华军;基层政协民主监督研究[D];湖南大学;2008年



本文编号:2828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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