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视野下香港立法会的功能界别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12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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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功能界别制度是指香港按照专业、行业来划分界别,并选出特首和立法会部分议员的一项制度,本文考察视角仅限于立法会功能界别议员的选举和分组计票情况。功能界别制度现已成为香港政制改革的焦点问题,泛民派认为功能界别制度违反人权公约、不符合普选的要求,应立即废除;而很大一部分香港市民则要求保留功能界别,并作适当改革以符合普选要求。 民主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之一。但随着社会进步、享有民主的人数大大增加,直接民主已无法适应民族国家时代的社会发展,代议制民主应用而生。代议制民主在保证公民行使民主权利、对国家权力的约束和控制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人民定期选举官员和议员,将国家权力交给他们行使,由他们代表人民参政议政。在这一过程中,按地区划分选区成为现代选举的基本形式,早期的职业选举则逐渐隐退。 随着民主制度在各国的广泛落实,代议制民主的弊端日益显现:人民在选举议员和官员后,几乎失去了对其监督和制约,自身参政议政机会反而丧失,代议制民主不是加强、而是削弱了人民的参政议政能力;三权分立制度在保证权力制衡的同时,也使国家机构因为相互掣肘而效率低下;代议制民主所需的严格条件使得大多数国家匆忙推行民主的结果是国家动荡或社会分裂;而地区选举制度尽管保证了每个人的选举权,但也形成稳固的精英阶层,使普通民众参选并获胜的机会大大降低。功能界别制度作为按照职业、行业选举代表的一种选举方式,与协商民主不谋而合,不失为解决代议制民主缺陷的一个有益探索。 香港功能界别制度设立的初衷,是港英当局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但也说明港英当局对在香港实行代议制民主和地区直选的消极后果是非常清楚的。功能界别制度与港英当局之前推行的“行政吸纳政治”有着一定的继承关系,也隐隐含有协商民主的意味。在制定基本法时,中央政府采用了港英当局推荐的功能界别制度。 现行的功能界别制度,是将对香港影响力大的行业、产业或职业,划分为29个界别,每个界别按照不同方式,选举出35名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议员根据不同议题提出方式,进行分组表决的一种机制。功能界别制度涉及到界别划分、选民和候选人资格规定、投票及计票规则、议员表决规则等内容。 功能界别制度在香港政治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利于维护行政主导体制、有利于保障不同群体利益、体现了均衡参与原则。以功能界别议员在立法会行使质询权为例,功能界别议员既通过质询制度实现了对政府的监察职能,又不过度使用质询权,对维护行政主导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功能界别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两大挑战:是否符合人权公约和是否符合平等原则。笔者通过自己的分析认为:功能界别制度的存在完全不违反人权公约有关规定;现有的“一人两票”已解决了选民票数不平等问题,,但票值不等问题是功能界别制度无法解决的固有难题。 尽管功能界别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但如果废除则打破了自港英时期以来的均衡参与原则,行政主导体制亦势必改变,也使“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施陷入困境。因此,在整个社会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只能继续保留功能界别制度。但只有对功能界别制度进行适当的改革,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一方面,对所有界别进行民主化,扩大选民基础,缩小因界别不同而引起的票值差异;另一方面,在保留“分组点票”机制的基础上,强化对功能界别议员的约束。 当然,对于何时决定保留还是废除功能界别、如何进行改革,需要结合特首直选的进程,在《基本法》的框架下进行。离开《基本法》视野而讨论功能界别制度的存废与改革都是不可取的。
【关键词】:香港立法会 功能界别 保留 改革与完善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1.9
【目录】:
- 内容摘要4-6
- Abstract6-11
- 绪论11-24
- 一、缘起:功能界别制度是香港社会矛盾之源吗?11-14
- (一)功能界别的存在缺乏足够依据12-13
- (二)功能界别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13-14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14-21
- (一)国外研究综述14-15
- (二)香港研究综述15-21
- 三、研究思路、方法、框架及存在不足21-24
- (一)研究范围21-22
- (二)研究思路22
- (三)研究方法22-23
- (四)基本框架23
- (五)存在不足23-24
- 第一章 功能界别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24-50
- 第一节 代议制民主理论24-32
- 一、民主的起源24-26
- 二、代议制民主的必要性26-29
- 三、代议制民主的要素29-32
- 第二节 选举—代议制民主实现途径32-42
- 一、选举的基本理论32-36
- (一)选举是实现民主的主要途径33-34
- (二)选举的制度安排34-36
- 二、选举的基本要素36-40
- (一)选举方式36-38
- (二)选举类型38-40
- 三、政党与选举40-42
- (一)政党对选举的影响40-41
- (二)选举对政党的影响41-42
- 第三节 功能界别制度是地区选举制度的有益补充42-50
- 一、代议制民主的缺陷43-47
- (一)选举大大限制了公民的参政权43-44
- (二)代议制民主容易导致政府效率低下44-45
- (三)盲目实行代议制民主容易导致社会对立和政局不稳45-47
- 二、功能界别制度在改善代议制民主中的作用47-50
- (一)功能界别选举与地区选举可以实现互补47-48
- (二)功能界别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48-50
- 第二章 功能界别制度历史和现状50-70
- 第一节 港英时期功能界别制度的产生及发展50-58
- 一、功能界别制度的建立50-53
- 二、功能界别制度的缓慢发展53-55
- 三、功能界别制度的发展转向55-58
- 第二节 回归后的功能界别制度58-62
- 一、《基本法》关于功能界别制度的规定58-60
- 二、回归后功能界别制度的实施60-62
- 第三节 功能界别制度的发展62-70
-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附件解释63-64
-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2008 年立法会选举的决定64-65
- 三、香港对政制发展的讨论65-66
- 四、2012 政改方案的出台66-70
- 第三章 功能界别制度的实施70-87
- 第一节 功能界别的划分70-76
- 一、香港的功能界别简介70-75
- 二、对 29 个界别的简要分析75-76
- 第二节 选民资格的规定76-79
- 一、个人选民76-77
- 二、团体或机构77-78
- 三、丧失登记资格78-79
- 第三节 候选人资格79-82
- 第四节 投票及计票规则82-85
- 一、劳工界的选举82
- 二、4 个特殊界别的选举82-83
- 三、23 个界别的选举83
- 四、区议会(第二)界别的选举83-85
- 第五节 议员表决规则85-87
- 一、基本法的原则规定85
- 二、《议事规则》的详细规定85-87
- 第四章 功能界别制度在香港政制中的作用87-102
- 第一节 功能界别制度的作用87-93
- 一、《基本法》在香港顺利实施的重要性87-89
- 二、功能界别制度有利于维护行政主导体制89-91
- 1.行政主导体制对香港的繁荣和稳定都有重要意义89
- 2.功能界别议员能维护行政长官的权威89-90
- 3.功能界别议员通过投票、辩论等支持特区政府施政90-91
- 三、功能界别制度有利于保障不同群体的利益91-92
- 四、功能界别制度体现了均衡参与的原则92-93
- 第二节 功能界别议员在立法会的作用分析93-102
- 一、香港特区立法会质询制度概述94-97
- 二、对功能界别议员质询的分析97-99
- 三、对功能界别议员立法会活动的思考99-102
- 第五章 功能界别制度面临的争议102-115
- 第一节 功能界别制度与人权公约102-109
- 一、要求立法会选举适用公约第 25 条(乙)项没有法理依据104-105
- 二、立法会选举适用公约第 25 条乙项在逻辑上是矛盾的105-107
- 三、立法会普选办法的制定不能依据公约 25 条乙项107-109
- 第二节 功能界别制度与平等选举109-115
- 一、香港的选民投票情况概述109-111
- 二、一人一票问题111-112
- 三、一票一值问题112-115
- 第六章 功能界别制度的存废及其改革115-125
- 第一节 保留功能界别利大于弊115-119
- 一、功能界别制度存在诸多问题115-116
- 二、废除功能界别制度缺乏民意基础116-117
- 三、废除功能界别制度影响难料117-119
- 第二节 功能界别制度保留的必要性119-122
- 一、理论上,功能界别有保留必要性119-120
- 二、实践中,保留功能界别制度意义重大120-122
- 1.有利于维护中央与香港的良好关系120-121
- 2.保证行政长官普选的顺利进行121-122
- 第三节 改革功能界别制度的若干设想122-125
- 一、对功能界别存在问题进行改革122-123
- 二、继续保留“一会两组”的表决机制123-125
- 结论125-127
- 参考文献127-137
- 一、著作类127-132
- 二、译著类132-134
- 三、杂志类134
- 四、文集类134-135
- 五、学位论文类135
- 六、中文网站类135
- 七、中译论文类135-136
- 八、外文论著类136
- 九、外文论文类136
- 十、外文网站类136-137
- 后记137-13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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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晓惠;;香港普选保留功能组别的法理依据与可行模式研究[J];政治学研究;2012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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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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