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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立法”视野下的示范法理论与实践:中美两国实践的参照考察

发布时间:2021-05-08 23:21
  立法机关作为现代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治生活中时时刻刻影响着社会的发展。立法的动议、起草、颁布、修改以及废除等诸多环节主要都是通过具有政治权威的中央或地方立法机关完成的。然而,法律的抽象性、滞后性以及社会利益冲突、文化背景的多样性导致单一的中央立法难以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进而,以专家、社会公众参与为核心的多元主义立法应运而生。分析美国的示范法(Model20law)可对我国立法实践有所启示。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06)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专家立法的法理基础
二、国外的示范法立法:以美国《统一商法典》为例
    1. UCC的历史背景。
    2.专家参与。
    3.最终成果。
三、中国示范法的现状与问题
    1.中国示范法的源起与发展。
    2.人员构成与制定程序。
    3.示范法的立法影响: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立法的技术路线——专家立法在立法公民参与中的作用[J]. 莫纪宏.  广东社会科学. 2009(04)
[2]论示范法在中国的应用[J]. 翁国民,曹慧敏.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6(04)
[3]论示范法的理论基础及其在中国的运用[J]. 曾涛.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2002(03)
[4]中国法制的新发展:从单一法制到多元法制[J]. 黄进.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06)

硕士论文
[1]敛财到散财:洛克菲勒的石油与慈善托拉斯[D]. 王艳辉.吉林大学 2004



本文编号:317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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