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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半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兼论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法制建构

发布时间:2021-05-19 19:06
  作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调整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过程中虽扮演核心角色,但充其量只发挥了"半部法"的效用。我国《宪法》、我国《立法法》、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及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作为其重要补充,同样在对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规制上各自面临困境和局限。应以宪法的深入实施为逻辑前提,以法律解释的加强为重要路径,以法律规范的修改为努力方向,以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出台为改革抓手,以《中央与地方关系法》的制定为远景目标,最终实现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法制建构目标。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 2018,(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7 页

【文章目录】:
一、作为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核心规范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一) 理论基础
    (二) 规范基础
二、“半部法”: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调整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局限性
三、认真对待另一半: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法制的补充渊源
    (一) 我国《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全面观照
    (二) 我国《立法法》:立法事权划分的核心规范
    (三) 《地方组织法》: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地方性依据
    (四) 《若干规定》: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章的实施助力
    (五) 自治条例:自下而上的法治化期待
    (六) 其他法律规范
四、迈向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法治时代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效力论[J]. 郑毅.  法商研究. 2017(04)
[2]论宪法实施机制的“双核化”——以民族区域自治法制为例[J]. 郑毅.  中国法律评论. 2017(03)
[3]论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权条款的规范结构[J]. 郑毅.  政治与法律. 2017(02)
[4]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上级国家机关”——一种规范主义进路[J]. 郑毅.  思想战线. 2016(01)
[5]自治机关构成与自治州地方性法规的授权逻辑[J]. 郑毅.  贵州民族研究. 2015(07)
[6]对新《立法法》地方立法权改革的冷思考[J]. 郑毅.  行政论坛. 2015(04)
[7]论上下级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间关系的法律调整[J]. 郑毅.  法商研究. 2015(04)
[8]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是自治机关[J]. 朱应平.  人大研究. 2015(07)
[9]作为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基础的“委托-代理”理论[J]. 郑毅.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5(01)
[10]论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协商民主条款[J]. 郑毅.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14(05)



本文编号:3196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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