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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监察委员会之调查权

发布时间:2022-11-06 15:33
  监督公职人员依法履职,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下人民民主主义本质之所在。监察委员会在宪法上的性质和地位有四种观点:民意机关(政权机关)、治权机关、准司法机关、法治机关,本文认为其介于民意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属于政法机关。政治性是指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负有督察谏责官员之职;法律性是指其可运用刑事司法手段予以调查侦讯。鉴于调查权鲜明的程序性,宪法和法治要求监察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恪守民主集中制,尊重其他机关的权能,不得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为此,宜从速制定法律,对其予以规范。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目次
引言
一、调查权是监察机构的固有权力
二、正当性: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统一
三、调查权的原则
四、调查对象与范围
    (一) 调查对象: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二) 调查范围
        1.涉嫌职务犯罪
        2.职务违法
        3.违纪
        4.违背道德操守
五、调查权的程序
    (一) 调查方式
    (二) 调查结果
六、调查权的宪法界限
结语:人民同意之法律保留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试论全国人大调查权与审判权的界限[J]. 郑贤君.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3)
[2]论国会调查权的宪法界限[J]. 郑贤君.  法学评论. 2014(01)
[3]国会调查权:一项独立的准司法权力[J]. 郑贤君.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3)



本文编号:370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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