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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官员型犯罪”的司法适用困境及解决思路——对网络诽谤司法解释的实证分析

发布时间:2025-05-28 05:00
   近年来,司法机关在认定"诽谤官员型犯罪"时,存在以诽谤罪压制批评言论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罪与非罪界限模糊、国家机关能否成为行为对象、新闻媒体及工作人员是否构成责任主体等方面。针对该类犯罪的司法困境,笔者提出三点解决思路:一是综合多种因素判断"情节严重",解决罪与非罪的认定难题;二是不可将诽谤单位一律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避免公众因检举国家机关失实而受到重刑制裁;三是对新闻媒体及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加强对诽谤罪共犯的处罚。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引 言
一、“诽谤官员型犯罪”的现状梳理
    (一)行为主体年龄大、文化程度低
    (二)行为对象涉及国家机关
    (三)裁判结果悬殊大
二、适用《网络诽谤解释》认定“诽谤官员型犯罪”的司法困境
    (一)罪与非罪:诽谤情节是否严重
    (二)责任主体:新闻媒体及工作人员是否应承担责任
    (三)行为对象:国家机关能否成为诽谤罪的行为对象
        1.否定论者的观点:
        2.肯定论者的观点:
三、“诽谤官员型犯罪”司法困境的解决思路
    (一)综合多种因素认定“情节严重”
        第一,结合源头媒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进行综合判断。
        第二,考虑发布诽谤言论的“特殊时期”。
    (二)不可将诽谤单位一律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三)加强对新闻媒体及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本文编号:404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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