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量要素认识辨析
发布时间:2025-07-18 23:07
罪量要素并非客观处罚条件,而是犯罪构成"量"的要件,可以无剩余地还原成犯罪构成要素和填充其容量。"质""量"要件共同决定犯罪成立。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故意、过失行为共同的责任要素,是责任本身的要素。明知、预见是贯穿"行为—结果"整个过程的认识因素,刑法中的任何罪量要素都能被单一的故意或过失涵摄。经验量刑法与规范量刑法两种不同参照系的选择,导致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划分标准有别。因此,在司法适用中存在将犯罪构成外的结果视为定罪情节、犯罪数额与侵害法益大小不协调、客观危害与主观恶性结合升级不合理等问题。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罪量要素在立法中的表现形式
(一) 罪状中明确要求具备“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要素方构成犯罪的情形。
(二) 规定了可评估为具体财产价值的“数额较大”“造成重大损失”等罪量因素。
(三) 几个定量因素在同一罪状中并列 (混合式) , 具备其一即可构成犯罪。
二、罪量要素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三、罪量要素与违法性认识及罪过的关系
四、罪量要素中的“情节”与量刑情节
五、罪量要素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 将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作为定罪情节。
(二) 犯罪数额与侵害法益大小不协调。
(三) 客观危害与主观恶性结合升级存在的问题。
本文编号:4057575
【文章页数】: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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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量要素在立法中的表现形式
(一) 罪状中明确要求具备“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要素方构成犯罪的情形。
(二) 规定了可评估为具体财产价值的“数额较大”“造成重大损失”等罪量因素。
(三) 几个定量因素在同一罪状中并列 (混合式) , 具备其一即可构成犯罪。
二、罪量要素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三、罪量要素与违法性认识及罪过的关系
四、罪量要素中的“情节”与量刑情节
五、罪量要素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 将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作为定罪情节。
(二) 犯罪数额与侵害法益大小不协调。
(三) 客观危害与主观恶性结合升级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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