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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8-01-26 04:11

  本文关键词: 预先医疗指示 生前预嘱 持久医疗授权书 医疗自主权 出处:《北京中医药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预先医疗指示制度是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保障医疗自主权实现的重要制度。该制度目前主要由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并已对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重大影响。当前,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受到了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但当前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对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研究还比较分散和小众化,不能完全适应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本文尝试运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伦理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历史演进、正当性基础、本土需求等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预先医疗指示的制度设计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预先医疗指示最早诞生于美国,并在长期的发展中不断优化和传播。生前预嘱和持久医疗授权书共同构成了预先医疗指示的两种类型。预先医疗指示的正当性源于"人的尊严"、"自主权"推导出来的医疗自主权;人人享有"人的尊严",无关于年龄及智力成熟度;"人的尊严"的实现需以行使自主权为手段。而医疗自主权的实现是在多元价值体系中不断平衡、调和的过程,医疗自主权受到医师裁量权、家长式主义的限制和克减。我国老龄化、癌症高发、医疗卫生资源有限以及缓和医学的发展对构建我国预先医疗指示制度提出了客观需求,同时在有现实客观需求的基础上,现有学界的理论研究,我国已有的遗嘱制度、监护制度和代理制度的相关立法经验以及社会各界对尊严死和自然死亡议题的持续关注都为建立我国预先医疗指示制度提供了现实可能性。我国法律传统不宜建立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和建立我国预先医疗指示制度会增加刑事犯罪的概率的观点,有失偏颇。我国法律传统中有着立法以时、带有兴革,重民为邦本,人本主义等特点。并且,法律传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缓慢地发生变化。人们的真实法律生活和实践才是法律传统的存在根基。诞生在现代文明土壤中的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在不断渗透入我国法律传统,以致形成适合此项制度生根发芽的根基。犯罪论体系以价值或目的为出发点,违法与责任共同构成了犯罪论体系的支柱。我们通过分析预先医疗指示是否具有犯罪阻却事由来判断其是否具有违法性、有责性。学界对预先医疗指示犯罪阻却事由有构成要件不符说、治疗行为变更说、优越法益说等学说。这三种学说均从不同角度论证了预先医疗指示制度不会导致刑事犯罪的发生。对构建我国预先医疗指示制度需要对相关因素进行立法考量。我国预先医疗指示的主体除了考虑年龄问题外,还应着重考虑患者的能力问题,在考虑患者能力问题时,应将理解能力、判断能力、推理能力和选择能力作为重点评估标准。预先医疗指示的内容可以是精确的、具体的,也可以是一般范围内的,但均需以实质性内容为前提。预先医疗指示的撤销内容既可以是给予同意也可以是拒绝同意,撤销形式既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但均应作出具体规定以保障证据的可行有效性。实行程序应当是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实际操作中的重点,应以病人是否具有决策能力、是否有预先指示、预先指示是否被知晓、预先指示是否符合当时的情景等为问题中心进行充分的论证评估并实际执行,才能实现最终目的。预先医疗指示实现过程中代理人、医师和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都应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医疗代理人和医疗提供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共同构成了预先医疗指示的临床决定,并且是预先医疗指示法律的核心。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发展成熟的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存在正当性基础,而我国现实国情对构建此项制度提出了客观需求并具备了构建此项制度的可行性要素,因此构建我国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具有现实根基,在具体构建当中应当考虑适用主体、内容、实行程序、执行人等多重因素以适应我国本土国情。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北京中医药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2.1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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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6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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