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农民集体研究
本文选题:农民集体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参考:《吉林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摘要】:法律以追求正义为最终价值目标,力求保障每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我国法律上规定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在一定范围内为全体成员的整体利益,由全体成员以集体或者集体组织的名义享有土地所有权,并在集体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一般用农民集体来称谓,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体现了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农民集体具有团体性,其重视对其内每一个农户成员的基本生存权的保障。对农民而言,土地作为生产和生活资料,具有保障农民就业和生存的作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土地分包到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家庭承包制的产物,最终在宪法和法律上得以确立下来。随着农民温饱问题的解决和生产力的发展、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分包到户"导致的农地细碎化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越来越严重,农村土地细碎化构成农业现代化的根本制约。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通过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能够实现农业现代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能够避免农地细碎化,促进农地的规模化经营。近年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速度加快,但是流转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流转主要是农户之间的流转,市场化程度不高,流转的总体比例不高,非农化、非粮化比例倒是越来越高,地方政府和村委会为代表的基层组织盲目推动流转,侵害农民权益等。最重要的是,当前流转并未解决农地细碎化的难题。本文从农民集体角度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成因,通过分析农民集体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困境以及对流转产生的负面影响,探析农民集体在流转中的价值目标和功能作用,以及农民集体在流转中的保护机制构建。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土地经历了由私人土地所有向集体土地所有的转变,农民集体的组织形式则经历了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再到现行农民集体的发展历程。在人民公社制度取消之前,农民集体具有实体的组织形式,即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国家注重发挥集体统一经营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但在人民公社制度取消之后,农民集体便不再具有实体的组织形式,法律上规定了农民集体的管理和行使主体,同时国家日益注重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作用,相对忽视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被虚置,这种虚置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表现以及对流转产生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第一,在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错位,具有"准行政性质"的村委会代行农民集体职能的情况下,村干部和地方乡村精英参与到流转中去,流转违背了农民意愿,价值机制扭曲,个体农民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组织。第二,农民个体成员权的缺失。农民与集体除承包土地外没有任何利益关联,缺乏对农民集体的身份认同,流转主要是农户之间的分散流转,无法达到适度规模经营的效果。第三,农民集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实际耕作人之间权益分配失衡,农民集体的相关权能缺失,导致农民集体在流转进程中无法发挥对流转方的监管、服务和引导作用和保障农民权益、整合农地资源、提供流转所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功能。流转的非农化、非粮化比例也越来越高,如果不加强对流转过程的监管,可能会影响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在分析农民集体在流转中的困境以及对流转的负面影响的基础上,考虑到我国人多地少、城乡社会二元体制的基本国情,本文得出了农民集体在流转中的价值定位和功能目标。价值定位是公平与效率兼顾,功能目标主要包括维护农民集体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实现农村社会实质公平等方面。因此,必须重视发挥农民集体在流转中整合农地资源方面的作用,构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对农民集体的保护机制,以便更好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驾护航。
[Abstract]:The collective ownership of the rural collective land is the product of the family contract system and is finally established in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law . With the solving of the problem of farmers ' food and clothing and the development of productive forces , the mechanization level is improved .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auses of farmers ' collective ownership in rural land contract management . 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the plight of farmers ' collective in circulation and the negative influence of rural society , the paper concludes that farmers ' collective interests should be integrated in the circulation and the protection mechanism of farmers ' collective rights should be set up in order to better guarantee the transfer of land contract management right .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2.32
【相似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陈惠珍;;论“农民集体”之法律地位[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2009年01期
2 宋志红;仲济香;;论“农民集体”的重塑[J];中国土地科学;2011年05期
3 余贵林;;关于农民集体主体地位的立法思考[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4年02期
4 刘涛;;农民集体行动研究的理论基础、进展与方向[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05期
5 姚和霞;梁庆宾;白建锋;;历史与现实:农民集体的法律主体地位研究[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02期
6 梁庆宾;冯艳玲;;农民集体法律主体地位重构的当代价值研究[J];人民论坛;2013年23期
7 阿荣;祝之舟;;论农民集体的法律地位[J];现代经济探讨;2014年02期
8 王瑛;李国立;;为了34户农民的利益[J];吉林人大;2005年09期
9 胡吕银;;民事主体制度新论——兼论农民集体的法律地位[J];河北法学;2007年09期
10 刘燕舞;;农民集体行动动力机制的一个分析视角——以豫东曹村8队农民集体行动为个案[J];长江论坛;2009年03期
相关会议论文 前2条
1 刘燕舞;;农民集体行动的研究路径[A];第19届中国社会学年会社会稳定与社会管理机制研究论文集[C];2009年
2 赵水阳;寿程杰;赵卓;;改革征地制度 保护农民利益[A];“征地制度改革与集体土地流转”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册)[C];2005年
相关重要报纸文章 前10条
1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徐远;“农民集体代耕”制度下的土地城市化[N];东方早报;2014年
2 石破;拓宽农民集体发声渠道[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3年
3 本报记者 刘虎 通讯员 李善奇 李东辉;农民集体进城办年货[N];保定日报;2011年
4 通讯员 孙皓;中山街道农民集体资产联合社首次分红[N];东方城乡报;2012年
5 特约顾问 陈战杰;这个林场土地不能再退给原土地所有人[N];中国国土资源报;2006年
6 记者 孙志伟 曹志刚;丰林村农民集体搬新楼[N];齐齐哈尔日报;2009年
7 本报记者 周春荣;“平头自治”催生农民集体自觉[N];毕节日报;2014年
8 华东政法大学财产法研究院院长 高富平;重新理解“集体”:所有权的重构[N];东方早报;2014年
9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徐远;是“农村集体所有”,还是“农民集体代耕”?[N];东方早报;2014年
10 本刊特约顾问 钟京涛;如何认定农村土地确权申请主体资格?[N];中国国土资源报;2008年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唐欣瑜;我国农民集体的土地收益权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4年
2 徐唐奇;农地城市流转中农民集体福利问题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11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0条
1 燕斌斌;我国城镇化过程中农民集体维权行动的生成逻辑[D];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2015年
2 邓秀芬;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农民集体研究[D];吉林大学;2017年
3 刘燕舞;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8年
4 赵宁;农民对征地增值利益分享的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5 黄溥雷;从集体共识到集体赖账:多场域中的农民集体行动[D];华中师范大学;2014年
6 杜明艳;农民集体组织民事法律地位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
7 薛巧玲;我国农民集体成员身份问题研究[D];扬州大学;2014年
8 岳鸣刚;农民集体所有权制度研究[D];复旦大学;2009年
9 冯新;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农民集体财产权的救济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4年
10 丁魁礼;农民集体行动中的合作条件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7年
,本文编号:1778571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zhengfalunwen/17785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