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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行政规则的对外效力研究

发布时间:2018-12-16 17:13
【摘要】:内部行政规则是政府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行政规则虽不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存在,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直接对外效力,但在实践中却产生了诸多争议。鉴于已有研究成果的薄弱,本文试图进行类型化分析内部行政规则的具体表现,并探讨其对外效力问题。 文章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研究分析相关国家和台湾地区关于行政规则的规定,总结我国现有研究成果,提出内部行政规则的范围。各国、地区关于行政规则的规定和研究主要表现在:美国联邦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则有立法性规则和非立法性规则之分,后者无法律约束力;法国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措施,对行政机关内部具有拘束力,并间接对外发生影响;德国基本法中规定了行政规则的发布主体,且在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规则外部效果的探讨通常认为是基于行政惯例和平等原则;日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则,包括解释基准、裁量基准、给付规则和指导纲要;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则明确规定了行政规则的含义、范围和效力等问题。我国学界已有的研究成果中,关于内部行政规则的探讨不多。基于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组织和业务规则、解释性规则和裁量基准三种行政规则成为了本文研究分析的着力点。 第二部分探讨内部行政规则产生对外效力的理论基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行政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由于该理论的缺陷,后期得到了一定的修正和发展。虽然我国理论界并没有引入特别权力关系理念,但该理论下的勤务关系与内部行政行为恰有其相关联之处。行政自我拘束理论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规则反复适用后,形成行政惯例的效果,如果欠缺合理理由不得作出相异处理。平等原则的目的在于约束行政权,防止行政恣意,对不同的行政相对人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尤其在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中起到重要作用。信赖保护原则,尤其是对于未经公布的行政规则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长期适用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预期。 第三部分分析不同种类的内部行政规则的对外效力问题。一是组织和业务规则,机关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规则不产生外部效力问题,有关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程序的规定,则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影响。二是解释性规则,其作出主体和外在表现形式繁多。针对个案的解释并不必然适用于其他案件,该内部规则只能在具体案件中起到拘束下级机关的作用,对其他行政机关没有约束力。行政机关针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因长期适用而形成行政惯例,构成行政自我拘束,行政机关若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排除适用。行政机关以针对规范性文件具体适用的解释性规则为基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产生间接影响,这种影响在事实上产生间接的对外效力。三是裁量基准,其并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而是对行政法规范进行具体化,使其更具操作性,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并通过“外化”,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影响。在实践中,考虑到个案的特殊情况,可按裁量基准的规定,做到特殊案件特殊处理,实现个案正义,避免裁量机械化。 第四部分探讨内部行政规则对外效力的制度规范路径。行政程序法典模式已成为多数国家规范行政机关权力运行的理性选择,应进一步规范内部行政规则的制定主体及其权限,明确规则制定程序,实行备案、定期清理等监督机制,对其制定过程中的程序进行系统控制。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虽不能进行司法审查,但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行政规则,要先确认其合法性及效力。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组织和业务规则中内部程序性规定的审查,应分析该规则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中有关程序性的规定而作出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中“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认定。对于解释性规则的审查,不应影响到法院的审理,应依法独立作出裁判。对于裁量基准的审查,应在限制裁量权滥用和避免裁量僵化、实现个案正义中达到平衡。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1


本文编号:238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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