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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偏见性简论

发布时间:2020-08-18 13:52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突变、思想多元异化、新老矛盾交织叠加的关键时期,社会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以及社交媒体的迅猛发展致使警务工作面临新挑战。法律制度的稳定性与社会变化之间的矛盾、程序规范的抽象性与实际个例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不断考验着警察主体的执法智慧,警察执法迫切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整治以划定边界、规范执法。事实上,警察执法偏见性是一直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的警务现象,它对于现阶段规范化执法建设造成的损害不可小觑。然而,鉴于话题的敏感度高的考量,学术界一直鲜有发声。所谓警察执法偏见性,就是指警察由于生活环境、自身利益、工作性质等社会以及自身原因造成的警察对处于社会边缘或者底层人员存有心理上的歧视和偏见,并进一步导致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对不同群体实行区别对待的现象。但它与我们常说的“执法倾向”有着本质的不同,具体的警务实践中的操作也涉及到一个“度”的把握。作为一种负面的存在,进行警察执法偏见性研究具有极高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事实上,造成警察执法偏见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有广泛的现实根源。从宏观层面上看,它是警察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衍生物,也是警察观念里存有的警察亚文化的阶级意识作祟。具体到警务实践中,“定向警务”实效的佐证,以及对区域内“惯犯”印象的固化都是其形成的因素。从心理学上说,“内群”和“外群”效应也是重要来源。警察执法偏见性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即“语言软暴力”、作为“社会规训”警务模式的选择以及犯罪者“监禁”和“处罚”的差别待遇。实践中,他对警民关系、警察形象、警务资源和警察文化的形成也造成了负面影响。根源的多重性决定我们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规避:加强法律保障并且取消以“定向警务”活动为核心的“社会规训”的警务模式,在此基础上,不断健全以提升警察专业素养为核心的入职培训机制和警察执法轮换制,并对警察文化予以修正和重塑,如此一来,警察执法偏见性才能最终得以规避。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14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4条

1 刘文鹏;;纠正执法不公应列为民生警务的重要举措[J];公安研究;2014年06期

2 张中学;宋娟;;偏见研究的进展[J];心理与行为研究;2007年02期

3 曹文安;;警察公共关系现状调查与思考[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年02期

4 湖州市公安局课题组;公安机关执法不公现状的审视与思考[J];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01期



本文编号:2796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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