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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代孕的有限开放及民法调整

发布时间:2020-08-19 11:53
【摘要】:游离于中国法律边际的代孕,处在一个道德与法律的灰色地带。简单针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禁令并不能在现实生活中阻止代孕的进行。相反,在技术可行情况下,拥有自己血缘的孩子的渴望足可以使很多无法通过正常途径生育孩子的人甘于冒险去进行毫无保障的“地下代孕”。滥用代孕技术的地下代孕产业所导致的社会问题渐出端倪,并逐渐形成恶性循环,利用法律手段来约束代孕行为已经迫在眉睫。论文基于有限开放代孕理论基础,主张禁止商业代孕。论文主要从代孕现状及存在问题、域外代孕立法规制、代孕有限开放合法化依据、代孕有限开放的民法调整原则及管理模式,以及我国有限开放代孕的民法调整内容等方面予以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从理论层面上指出代孕是拥有妊娠能力的女性依靠现代医疗技术(人工受精或体外受精及其衍生技术)为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分析其特征与“借腹生子”的区别,并依据基因来源、是否支付费用对其分类。在实践层面,通过代孕网站最大限度地发掘代孕市场最真实可靠的内容,并且伪装成代孕母应征者以及不孕女性在电话以及网络上与代孕中介接触,发现代孕市场各方存在的困境与问题;并分析国内的立法不足。第二部分点明域外代孕的三种主要立法模式:一是完全禁止型即在立法层面上完全禁止代孕,二是有限开放型即放开特定类型的代孕而禁止其他类型代孕,三是自由开放型即国家对于各类型的代孕都不加禁止。通过评析各种模式优缺点,引出对我国立法的启示。第三部分论述我国有限开放代孕符合法理上的正义与无伤害不禁止原则、保障公民基本的生育权和个人自主权、与公序良俗并行不悖、有现代医疗科学技术支撑等方面论证其合法性。第四部分对我国有限开放代孕进行民法调整的大方向进行论述,主要从应遵守的一般原则和可调控的管理模式出发,结合民法上公益性法人中介、非政府组织NGO及行政法上成立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监管机构几种方式进行分析。第五部分对我国有限开放代孕民法调整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剖析,从代孕合同的成立生效、主体资格、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的终止与违约、代孕亲子关系认定这几个棘手且争议较多的问题进行阐述。从理论和现实双重视角探讨有限开放代孕这一立法趋势,表明中国在立法中对代孕应持的态度,借鉴有关域外的代孕立法经验,分析开放代孕的合法性,梳理中国在开放代孕中需民法调整的问题,构建相对完善的代孕合同内容,促进中国代孕技术的合理应用以满足不孕夫妻的基本权利。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1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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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9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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