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第三人权利的立法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06 07:11
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之于世,标志着我国政府在法治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彰显了我国政府法治改革的决心与勇气,从法律制度层面保障了公民对政府事务的知情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随着《条例》的出台,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日益增多,大都是关于政府在履行政府公开信息的义务以及公民知情权是否得到实现,而在过程中忽视了第三人合法利益的保护。这不仅与行政程序设计有关,更是在立法中将第三人的权利保护有所忽略,但无论在理论界的研究,还是实务界的具体操作中,第三人的权利保护仍面临不小的危机。本文以此为切入点,探寻立法中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应然性与必然性,探寻立法中关于此的不足与问题,构建保护第三人权利的法律框架,保障其应有的权利。本文主要从三个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第三人权利保护必要性分析,阐述保护信息公开中第三人权利的现实意义,主要从三方面入手,其一,从维护宪法权威,保护公民的权利角度,通过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第三人的权利在宪法中的地位,以此得出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是两大权益的冲突,即知情权与隐私权、财产权冲突,保护第三人权益在缓解宪法权益冲突来...
【文章来源】:山东大学山东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政府信息公开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一) 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需要
(二) 平衡公共利益与第三人私益的需要
(三) 构建法治政府的需要
二、政府信息公开第三人权利保护立法现状
(一) 宪法关于第三人权利保护的规定
(二) 《条例》关于第三人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
(三) 地方立法关于第三人权利保护的规定
(四) 《专家建议稿》关于第三人权利保护的规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第三人权利保护的立法问题
(一) 第三人权利范围狭小
(二) 第三人权利认定标准不明
(三) 对群体性第三人的意见未做区分
(四) 政府信息公开第三人异议制度的缺位
四、政府信息公开第三人权利保护的立法完善
(一) 第三人权利保护应确立的立法原则
1. 确立穷尽行政救济原则
2. 要确立利益平衡原则
(二) 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具体举措
1. 扩大第三人的权利范围
2. 要确立第三人权利认定标准
3. 构建政府信息公开第三人异议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本文编号:2900951
【文章来源】:山东大学山东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政府信息公开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一) 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需要
(二) 平衡公共利益与第三人私益的需要
(三) 构建法治政府的需要
二、政府信息公开第三人权利保护立法现状
(一) 宪法关于第三人权利保护的规定
(二) 《条例》关于第三人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
(三) 地方立法关于第三人权利保护的规定
(四) 《专家建议稿》关于第三人权利保护的规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第三人权利保护的立法问题
(一) 第三人权利范围狭小
(二) 第三人权利认定标准不明
(三) 对群体性第三人的意见未做区分
(四) 政府信息公开第三人异议制度的缺位
四、政府信息公开第三人权利保护的立法完善
(一) 第三人权利保护应确立的立法原则
1. 确立穷尽行政救济原则
2. 要确立利益平衡原则
(二) 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具体举措
1. 扩大第三人的权利范围
2. 要确立第三人权利认定标准
3. 构建政府信息公开第三人异议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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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90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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