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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之环境公益诉讼路径探析

发布时间:2021-02-23 17:51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危害野生动物保护的行为时有发生,考察野生动物保护传统路径,发现集强威慑性和轻刑化为一体的刑事制裁手段和"名录制度+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模式下的行政规制手段在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诸多不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具有的补充性、预防性和修复性价值与功能,为野生动物保护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路径。从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诉讼形态出发,对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修复性和赔偿性责任承担方式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重点关注侵害行为类型、重大风险界定以及禁止令、替代性修复和惩罚性赔偿方式的适用。在野生动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中应当赋予社会组织提起野生动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资格,并兼顾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以行政主体是否具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为基础明确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行为要件。同时,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应扩大到野生动物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领域。 

【文章来源】: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0,36(03)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野生动物保护传统路径的检视
    (一)野生动物保护的现有法律规定
    (二)野生动物保护的传统路径及不足
        1.行政规制:“名录制度+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模式
        2.刑事制裁:强威慑性和轻刑化的矛盾体
二、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的价值与功能
    (一)补充性:弥补传统保护路径的不足
    (二)预防性:事后规制转向事前预防
    (三)修复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终极目的
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的探索与适用
    (一)民事公益诉讼
        1.明确侵害行为: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基础
        2.“重大风险”的界定与禁止令:预防性责任中的重点关切
        3.替代性修复:恢复原状的重要方式
        4.惩罚性赔偿:违法成本的增加
    (二)行政公益诉讼
        1.主体要件:聚焦原告、被告的同时应兼顾利害关系人
        2.行为要件:区分是否具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
        3.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兼顾效率和公正的尝试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与反思[J]. 田雯娟.  兰州学刊. 2019(09)
[2]论环境民事诉讼中“重大风险”的司法认定[J]. 于文轩,牟桐.  法律适用. 2019(14)
[3]环境公益诉讼的美国蓝本与中国借鉴[J]. 侯佳儒.  交大法学. 2015(04)



本文编号:3047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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