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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的反思与重构——兼论湿地保护法的制度构建

发布时间:2021-03-16 04:23
  目前,我国的湿地保护立法体系尚不完善,集中表现为湿地的定义与范围界定不清、规范湿地保护的法律位阶过低、立法的目标定位发生偏离、规范内容重原则轻操作等。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标志着在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法的层面上为湿地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湿地专门立法进入系统化、科学化的条件已经成熟。相关部门应以此为契机,重构我国的湿地保护立法体系,使其形成以湿地保护法为统领、以具有可适用性的制度设计与配套措施为两翼的整体架构。 

【文章来源】: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35(03)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湿地保护立法存在的弊端与缺憾
    (一)“湿地”概念杂乱,缺乏统一性
    (二)湿地保护专门化的法律规范位阶过低,高位阶立法缺位
    (三)相关法律规范中湿地保护的目标偏离,利益衡量失之偏颇
    (四)规范内容多为原则性宣示,缺乏配套措施
    (五)湿地的保护管理制度零散化,管理模式不健全
三、完善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的规范化路径
    (一)“湿地”概念的科学释义
    (二)树立促进湿地完整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宗旨与原则
    (三)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革新
    (四)底层制度设计与配套措施拟定
        1.湿地调查、监测制度
        2.湿地规划制度
        3.湿地开发许可制度
        4.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5.社会调整制度



本文编号:308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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