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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意蕴、发展与机制完善

发布时间:2021-06-14 01:08
  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是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其核心理念是整体主义,运行基石是协同论。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实践功能在于促进流域法治的形成、促进流域环境的协同治理、促进流域环境司法尺度的统一和促进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我国已经进行了形态各异的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探索,在长江流域等区域产生了较好的效果,但也还存在立法支撑不足、协作主体范围狭窄、协作机制形式化、协作内容生态属性不足等问题。我国流域环境司法协作需要在整体主义理念下,按照协同论的要求,根据不同流域环境司法保护的实践需求,做好顶层设计,充实管辖协作、裁量协作、执行协作、专门化司法协作等制度内容,保证协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文章来源】: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0,49(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理论基石与实践功能
    (一)理论基石
    (二)实践功能
        1.促进流域法治的形成,弥补环境司法规则供给的不足
        2.促进流域环境协同治理,克服环境司法部门主义、地方主义
        3.促进流域环境司法尺度的统一,避免司法救济的不平衡和冲突
        4.促进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解决分割性司法的弊端
二、我国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实践与问题
    (一)我国区域司法协作发展的基本脉络
    (二)我国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基本态势
    (三)我国流域环境司法协作实践展现的基本问题
        1.立法支撑不足。
        2.协作主体范围狭窄。
        3.协作机制较多形式化。
        4.生态属性的协作内容不够。
三、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机制的完善
    (一)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机制完善的核心要求
        1.立法支撑充分。
        2.协作主体多元。
        3.协作实质化。
        4.协作内容生态化。
    (二)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机制完善的具体内容
        1.管辖协作。
        2.裁量协作。
        3.执行协作。
        4.司法专门化协作。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整体性协作:区域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新视野[J]. 肖爱.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5)
[2]从“分割”到“衔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进路[J]. 邵帅,徐本鑫.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2019(02)
[3]我国建设协作型司法体系的发展现状与推进思路[J]. 刘旭.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8(03)
[4]长江中游城市群司法协作模式选择与构建[J]. 王兆忠,孙晨.  长江论坛. 2018(03)
[5]长江中游城市群生态保护刑事司法协作机制的完善——以武汉市江汉区法院143份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判决为例[J]. 王道玮,刘莹.  长江论坛. 2018(03)
[6]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司法合作问题研究——以检察机关开展司法合作为研究视角[J].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郭庆,刘建新.  中国检察官. 2016(21)
[7]从传统公共行政到整体性治理——公共行政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J]. 韩小凤.  学术研究. 2016(08)
[8]我国跨省区流域污染问题治理的困境及司法对策——论司法体制改革与对策研究[J]. 李建勇.  东方法学. 2014(06)
[9]从新公共管理到整体性治理[J]. 竺乾威.  中国行政管理. 2008(10)
[10]协同论与管理协同理论[J]. 白列湖.  甘肃社会科学. 2007(05)



本文编号:3228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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