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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基因编辑潜在风险的法律防范

发布时间:2021-06-14 01:59
  关于粮食基因编辑的种种争论,其焦点并不在于基因编辑技术本身,而在于基因编辑食品的商业化对人类生存所构成的潜在威胁。目前流行的应对此种风险的妥协性立法所建构起的防范机制仅以标识为要求,以消费者知情为大吉,而任凭基因编辑食品的商业化肆意发展。现有机制所要求的标识因缺乏结论性的科学依据,与基因编辑食品的安全性无必然联系。非自然的人为基因编辑食品对人的健康乃至生命的威胁具有后果不可逆的潜在风险,理应严加防范。相关立法必须建立在人类的生存价值与基因编辑食品的商业化价值的比较之上。任何哪怕具有丝毫可能危及人类生存的潜在风险的产品,其商业化均是不能容忍的。据此,应坚持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在充分尊重粮食基因编辑技术的科学研究的同时,创设切实有效的法律防范制度,以确保人类生存的安全。 

【文章来源】:环球法律评论. 2020,42(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 科学思维下法律规制的局限性分析
    (一)国际国内立法实践
        1.人类中心主义
        2.生态中心主义
    (二)科学标识预防监管机制的局限性
        1.科学标识与商业化的安全性无直接关联
        2.科学标识的间接性
        3.科学标识的实质是个体利益平衡而忽视人类共同利益与安全
二 伦理道德思维下的自然性分析
    (一)自然科学技术与非自然科学技术
    (二)粮食基因编辑的非自然性
        1.不可控性(Uncontrollability)
        2.不可接受性(Unacceptability)
        3.不可逆性(Irreversibility)
三 法律防范的基本标准
    (一)人类认知的有限性
    (二)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
    (三)粮食基因编辑商业发展的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
        1.威胁生态完整的间接事实
        2.威胁生命健康等基本人权的间接事实
四 法律防范原则及制度创设
    (一)传统预防原则及制度的局限性
        1.禁止预防原则
        2.限制预防原则
    (二)暂时禁止预防原则及制度的创设
五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立法的“技术—社会+经济”范式——基于引领法律与科技新型关系的视角[J]. 龙卫球.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1)
[2]虚拟科学与大IT革命:支撑未来学的快速崛起[J]. 刘益东.  未来与发展. 2019(10)
[3]制度功利主义[J]. 姚大志.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5)
[4]致毁知识与科技伦理失灵:科技危机及其引发的智业革命[J]. 刘益东.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5]“草甘膦安全之争”案例分析[J]. 袁子青,李菁仪,朱龙佼,罗云波,黄昆仑,许文涛.  生物技术通报. 2018(05)
[6]捍卫预防原则:科技风险的法律姿态[J]. 陈景辉.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1)
[7]反对完美?——关于人类基因编辑的道德与法律哲学思考[J]. 朱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1)
[8]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嬗变及对我国的启示[J]. 胡加祥.  比较法研究. 2017(05)
[9]基因改造生物环境风险的法律防范[J]. 王康.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6(06)
[10]技术失控与人的责任——论弗兰肯斯坦问题[J]. 高亮华.  科学与社会. 2016(03)



本文编号:322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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