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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大气污染地方政府联合防治的激励性法律规制 全文替换

发布时间:2021-06-17 20:10
  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设专章规定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确立了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法律规制的立法基础。地方政府是大气污染区域联合防治的基本义务主体。激励性法律规制具有激发地方政府参与区域联合防治动力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克服当前法律规制所面临的困境。基于此,我国应强化激励性法律规制的重要地位,构建激励性法律规制和命令控制性法律规制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优势,优化组合激励工具,形成激励合力,提高法律规制效果。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 2020,48(05)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地方政府联合防治法律规制现状与困境
    法律规制现状
    法律规制困境
地方政府联合防治激励性法律规制的有效性
    促进信息均衡
    推进利益平衡
    提升整体效益
地方政府联合防治激励性法律规制构建的基础性条件
    激励性与命令控制性法律规制关系的调适
    区域治理与行政属地治理体制矛盾的协调
法律规制优化设计中地方政府联合防治激励工具的选择
    区域行政协议法治化
    差异化财政调控
    差别性金融支持
    区域排污权交易
    区域生态补偿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规制研究——行政命令性规制与激励性机制相结合施策[J]. 尹珊珊.  价格理论与实践. 2019(09)
[2]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标准研究[J]. 魏巍贤,王月红.  财经研究. 2019(04)
[3]论互联网金融的激励性监管[J]. 周昌发.  法商研究. 2018(04)
[4]激励性法律规范契约化特性及其社会管控模式[J]. 夏黑讯.  新疆社会科学. 2016(02)
[5]信息偏在条件下环境金融的法律激励机制构建[J]. 方桂荣.  法商研究. 2015(04)
[6]民间借贷的激励性法律规制[J]. 岳彩申.  中国社会科学. 2013(10)
[7]中国排污交易制度的实践和展望[J]. 王金南,董战峰,杨金田,李云生,严刚.  环境保护. 2009(10)
[8]京津冀:区际生态补偿促进区域间协调[J]. 刘广明.  环境经济. 2007(12)



本文编号:323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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