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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若干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1-06-25 06:03
  《中医药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出"研究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开展该条例的立法研究起草工作,在研究制定过程中有一些重点问题需要解决。比如,明确该条例的定位和需要规定的事项,明确此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保护对象,明确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手段,明确中医药传统知识相关权利的主体等。 

【文章来源】: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1(03)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1 明确“保护条例”的定位和需要规定的事项
    1.1 明确“保护条例”的定位
    1.2 明确“保护条例”中需要规定的事项
2 明确“保护条例”的立法目的
3 明确“保护条例”的保护对象
4 明确“保护条例”中所采用的保护手段
    4.1 私权保护
        4.1.1 采用私权保护的原因
        4.1.2 明确私权的内容和行使
    4.2 公权保护
        4.2.1 采用公权保护的原因
        4.2.2 明确公权的内容和行使
5 明确中医药传统知识相关权利的主体
    5.1 个人
    5.2 集体
    5.3 民族
    5.4 国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发展中医药事业迫切需要法律护航[J]. 于文明.  中国政协. 2019(06)
[2]中医药传统知识综合法律保护体系构建研究[J]. 邓明峰,周亚东,郭跃.  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2)
[3]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J]. 张继旺,王梅红,冉晔.  中国卫生法制. 2013(04)
[4]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刍议[J]. 王大壮,田侃.  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1)
[5]传统知识与两类知识产权的保护[J]. 郑成思.  知识产权. 2002(04)



本文编号:3248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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