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限制
发布时间:2017-05-02 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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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现象很常见,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忠实的践行法律,使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都应具备合法要件,实现行政目的。但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针对性,其撤销行为会极大的影响相对人的权益,如果随意的撤销,那么如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法的内在价值之一是能够构建一个稳定、持续的社会秩序,法治理念指导下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该兼具合法性与安定性,因此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的限制也呼之欲出,由传统行政法上的“撤销自由”逐渐演变对为“对撤销权应加以限制”。为了保证法安定性、平衡各种法律价值、维护行政相对人利益,因此如何限制行政机关撤销权的行使显得更为的重要。本文在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分为四个部分对如何限制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权做了阐释,并对我国如何构建提出相关的建议。第一部分介绍了从“撤销自由”到“撤销限制”的学说和立法演变,并且提出限制制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权的原因,分别从法安定性要求、稳定法律秩序要求、具体行政行为存续力的要求以及信赖保护的要求进行详细的阐释。第二部分从实体上对撤销权作出限制,其路径主要是对多阶段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种类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多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限制,并且列明了实体限制的例外规定。第三部分从程序上对撤销权作出的限制,其路径分为主体限制、撤销时间限制、对原机关重新作出行为的限制以及对“复议程序终结后的监督权与建议权”的限制。第四部分介绍我国构建和完善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限制,分别从撤销程序、撤销内容以及补偿程序上提出了本人的建议。
【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 限制 撤销 制度完善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1
【目录】:
- 中文摘要6-7
- ABSTRACT7-9
- 前言9-12
- 一、具体行政行为撤销限制的一般理论12-21
- (一) 对“撤销自由”的质疑12-14
- (二) 撤销限制的价值取向14-21
- 二、限制路径之实体限制21-28
- (一) 对多阶段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限制21-23
- (二) 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类型的限制23-26
- (三) 对“涉及多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26
- (四) 实体限制的例外规定26-28
- 三、限制路径之程序限制28-38
- (一) 撤销主体的限制28-33
- (二) 撤销时间的限制33-35
- (三) 对“责令原机关重新作出行为”的限制35-36
- (四) 对“复议程序终结后的监督权与建议权”的限制36-38
- 四、我国具体行政行为撤销限制的制度构建38-47
- (一) 完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程序38-42
- (二) 规制撤销的内容42-44
- (三) 完善撤销补偿制度44-47
- 结语47-48
- 参考文献48-51
- 致谢51-52
- 附件52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王鹏祥;;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制度:功效、控制机制和构想[J];湖北社会科学;2006年03期
2 张峰振;;论违法行政行为的转换[J];河北法学;2012年07期
3 沈林荣,刘小兵;试论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的限制[J];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01期
4 杨解君;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两大主题——兼答王锡锌、沈岿同志[J];中国法学;1997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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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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