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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06 06:3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是当前正在推行的城市垃圾分类工作的起点和基础。其具有措施基础性、主体多元性、手段多样性、效果双重性的特点。从世界范围来看,通过立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已经成为一种基本共识。例如,欧洲、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已经进行了多年实践,具备了包括循环经济促进法、垃圾治理专门法、针对分类种类物单行法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各级政府、市民、经营性收集企业、负有生产者责任的企业、居民自治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明确的规定,法律责任也较为严格,并且以多种具体法律措施促进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成本负担多元化。相比之下,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制度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备,市民、政府、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企业与负有生产者责任的企业等相关主体的权利(力)义务不明确,配套法律措施不健全、法律责任追究不严格等问题。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特针对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上收集的法律制度提出如下完善建议:首先与时俱进地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提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效力层级,制定“容器、容器包装收集和再利用促进条例”、“厨余垃圾收集和再利用促进条例”等单行法规,并试点结束后各地方城市... 

【文章来源】:辽宁大学辽宁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3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法律制度研究


图1日本城市生活垃圾的基本法律体系为了贯彻落实《废弃物处理与清扫法》,日本还颁布了《废弃物处理与清扫法施行令》的行政法规,厚生劳动省13于同年发布了《废弃物处理与清扫法相关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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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图2比利时FostPlus运营模式4.有针对性地设计法律责任(1)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经营性主体实施“资格罚”。例如,日本《垃圾处理和清扫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从业者曾被处以拘禁以上刑罚,执行后五年以内或违反有关暴力团体相关规定者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从业许可等情形,市町村长官都应当取消其资格;未定期更新许可的,市町村长官可以取消其从业资格,情节严重者将被处以六个月以下刑罚或者五十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罚。对于经营主体而言,资格罚无疑更有惩戒意义。因为,相比一定数额的罚金,暂时或者永久失去从业资格,对其产生的影响和震慑力度无疑更大。(2)强制接受“讲习”。针对废弃物收集违法者往往是普通市民且人数可能众多的特殊性,我国台湾地区的“废弃物清理法”在法律责任的设定过程中不仅规定了罚金,还专门规定了“讲习”这种强制教育。例如,“随地吐槟榔汁、槟榔渣之规定者,应接受四小时之戒槟班讲习。”32这种强制接受环境教育的法律责任追究方式,既能够起到对于违法者的惩戒作用,还可有效避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法律责任追究方式对于某些轻微违法的过度苛责。(3)违法信息公示。例如,在《大阪市2019年度废弃物处理实施计划》中,大阪市规定市民分类收集意识低下、违反《大阪市废弃物减量化推进及合理处理和清洁生活环境相关规定》的,经对违反者教育仍不改正,可以公开违法者的姓名、违法经过。违法信息的公示,对于违法者的“守法诚信”构成了一种否定性评价。如果进一步与征信制度有效配合,从信贷、消费等领域对违法者实施一定的额度限制,同样可以起到良好的惩戒和震慑作用。32台湾地区“废弃物处理法”第5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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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其中,《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分类回收的监管主体是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了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倾倒垃垃的义务、规定了政府的分类回收义务,对不按规定倾倒垃圾者设置了处罚措施,但对于具体罚款数额未作规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针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制定了专门的管理规定。(3)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居民及其他垃圾制造者必须对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缴纳处理费,明确了个人的分类义务,并对违法者设定了相应的罚款责任。图3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现行法律规定(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随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在46个重点城市先行先试垃圾强制分类,各地方开始制定本地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法规33。例如,3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相关负责人在2019年11月15日举办的通气会上介绍,目前,我国2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已启动垃圾分类。全国46个垃圾分类重点城市居民小区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53.9%,其中上海、厦门、宁波、广州等14个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超过70%。全国已有30个城市已经出台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或三、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本文编号:3479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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