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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完善研究 ——基于合肥、淮南两市的实证分析

发布时间:2021-11-27 08:54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进一步指出,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1)由于我国设区的市人大通常年度开会一次,故设区的市的立法工作多由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法规权限制定出适应地方发展的法规,就需要根据一定的规范来行使国家赋予的地方立法权,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是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规范行使立法权必不可少的程序性制度。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立法条例来规范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使得在立法程序的各个阶段的活动均有法可依。在实践中,对于承担大量立法工作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来说,这些地方立法条例或多或少的还存在着法规的立项环节来源渠道单一、法规的起草环节依赖政府、法规案的提出环节作用发挥不足、法规的审议环节质量不高和法规的完善环节消极被动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这些不完善的地方对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质量有着重大的影响,也就是需要我们着重去回应和研究分析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是法定的设区的市的立法机关,然而在各相关主体参与的立法过程中,常委会在程序中主导性... 

【文章来源】:安徽大学安徽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目的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1.主要内容
        2.研究方法
    (四)论文创新
一、合肥、淮南两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概述
    (一)合肥、淮南两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的主要内容
    (二)合肥、淮南两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运行的基本情况
二、合肥、淮南两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合肥、淮南两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存在的问题
        1.法规立项环节来源渠道单一
        2.法规起草环节依赖政府
        3.法规案的提出环节作用发挥不足
        4.法规的审议环节质量不高
        5.法规的完善环节消极被动
    (二)原因分析
        1.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的主导性发挥不足
        2.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科学性和民主性机制不健全
三、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完善的建议
    (一)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完善的原则
        1.坚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的主导性
        2.坚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完善的机制
        1.建立健全科学编制立法规划计划机制
        2.建立健全法规草案起草机制
        3.建立多元化的法规案提出机制
        4.健全法规审议机制
        5.健全立法后完善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52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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