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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型生态环境修复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1-12-31 01:27
  生态环境修复关系到生态安全与公共利益的保护,是我国现阶段生态环境保护极为重要任务之一。责令生态环境修复作为生态环境损害公法救济手段之一,具有指令性、应急性、直接性和个体性等特点,主要适用于违法行为导致的分散、小型污染场地和生态破坏场地的修复,在实践中运用日益增多。然而,该种修复与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其他生态环境修复以及司法机关主导的生态环境修复在目标、程序和规则等方面必须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调,才能实现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执法的整体目标。 

【文章来源】:法学评论. 2020,38(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责令”生态环境修复行政行为的形态分析
    (一)责令恢复原状
    (二)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三)责令改正
二、责令生态环境修复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救济性行政命令行为
    (二)履行环境行政监管的职责性行为
三、责令生态环境修复机制在生态环境修复总体架构中的地位
    (一)责令生态环境修复机制在实施生态环境修复中的优劣分析
    (二)责令生态环境修复命令可能适用的领域
四、责令生态环境修复机制的规范与协调
    (一)用语及词义的统一及规范
    (二)与其他生态环境修复类型的沟通及衔接
        1.与生态环境修复的一般法律和技术规则建立起衔接。
        2.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修复之间的目标及利益之协调。
    (三)完善后续执行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命令救济[J]. 徐以祥.  政治与法律. 2019(09)
[2]行政执法中责令改正的法理特质与行为结构[J]. 黄锫.  浙江学刊. 2019(02)
[3]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境法制转型[J]. 李挚萍.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2)
[4]试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之制度归属——兼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12条[J]. 程雨燕.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01)
[5]论“责令”性行政行为的性质及类属[J]. 杨生.  行政法学研究. 1997(03)



本文编号:3559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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