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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互联网技术对我国网络立法工作的推动

发布时间:2022-01-16 13:12
  我国的互联网立法经历了自由发展、初步发展和全面发展阶段,最终形成互联网法律制度体系。但我国的互联网立法还面临着立法滞后、地域性和封闭性等问题,互联网立法的层级效力有待提高,权利、义务失衡的结构有待改变,系统性、协调性有待增强,这就需要加强互联网立法的顶层设计,明确互联网平台的权利、义务边界,提高立法的效力和前瞻性等。 

【文章来源】: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25(02)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互联网+”时代我国立法工作取得的成就
    (一)互联网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1.互联网自由发展阶段和互联网立法的摸索阶段
        2.互联网立法的初步发展阶段
        3.网络空间的全面治理和发展阶段
    (二)网络安全立法不断完善
    (三)互联网信息服务立法不断完善
二、我国互联网立法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立法主体的层级效力有待提高
    (二)权力义务结构有待完善
    (三)互联网立法的系统性、协调性有待增强
三、互联网立法体系化的建构路径
    (一)加强互联网管理顶层设计
    (二)保护与规制并重
    (三)提高立法的效力和前瞻性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互联网立法的成就、问题与完善[J]. 段传龙.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2)
[2]“互联网+”时代政府立法问题探究[J]. 吴光恒.  理论月刊. 2018(05)
[3]中国互联网立法发展二十年:回顾、成就与反思[J]. 郭少青,陈家喜.  社会科学战线. 2017(06)
[4]论我国互联网法律的立法完善[J]. 王晓君.  学理论. 2017(01)
[5]论互联网立法的重点问题[J]. 王利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6(05)
[6]我国网络立法现状与问题分析[J]. 谢永江,姜淑丽.  网络与信息安全学报. 2015(01)
[7]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性质[J]. 张明楷.  法学. 2015(03)

硕士论文
[1]我国互联网法治的现状和困境[D]. 王彬凯.安徽大学 2018



本文编号:359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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