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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就业者工伤认定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02-24 11:06
  自2009年起,我国剩余劳动力无限供给态势放缓。因人口基数大、经济不均衡式发展,我国开始步入“未富先老”的人口老龄化社会。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相对较低,超龄就业现象在一些领域逐渐呈常态化,但相关立法并未随着该社会现象同步修订。部分超龄就业者并不在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范围之内,导致其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损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从而使其劳动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亦为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及国家的长久治安埋下隐患。但超龄就业者是否享有劳动者资格?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如何定性?其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所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进而通过《劳动法》等相关法规、规章调整?诚然,部分超龄就业者已享有社会保险待遇,但该群体提供的劳动与适龄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并无二差,其再就业应当受到《劳动法》的保护。超龄就业者能否认定工伤,直接决定了其有权行使何种救济方式。若其在工作过程中所受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将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救济,该条例实行无过错原则能够确保劳动者因工受伤后及时获取救济;若其未被认定工伤则适用《侵权责任法》进行人身损害赔偿,该规定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虽然超龄就...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211工程院校985工程院校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超龄就业者工伤认定的立法及司法状况
    (一)超龄就业者工伤认定的立法状况
    (二)超龄就业者工伤认定的司法状况
二、超龄就业者工伤认定的法理辨析
    (一)超龄就业者的法律地位
    (二)超龄就业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定性
三、超龄就业者工伤认定的制度重构
    (一)超龄就业者劳动资格的重塑
    (二)超龄就业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界定为特殊劳动关系
    (三)基于超龄者再就业意愿构建柔性退休制度
    (四)拓宽超龄就业者适用工伤保险的路径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合同关系之反思[J]. 董文军.  法学家. 2019(01)
[2]论工伤保险法制之完善[J]. 郑尚元.  法治研究. 2018(05)
[3]法律概念是重要的吗[J]. 雷磊.  法学研究. 2017(04)
[4]论退休年龄的功能转型与劳动关系存续[J]. 沈建峰.  中国劳动. 2017(07)
[5]民法典制定中民事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之功能与定位[J]. 郑尚元.  法学家. 2016(06)
[6]我国退休法律制度的预设前提及其反思[J]. 范围.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4(05)
[7]退休年龄与劳动法的适用——兼论“退休”的法律意义[J]. 谢增毅.  比较法研究. 2013(03)
[8]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历史回眸与法制形成之展望[J]. 郑尚元.  当代法学. 2013(02)
[9]退休再就业:劳动关系抑或劳务关系——兼评“社会保险标准说”[J]. 冯彦君,李娜.  社会科学战线. 2012(07)
[10]从雇佣契约到劳动契约的法理和制度变迁[J]. 黎建飞.  中国法学. 2012(03)

博士论文
[1]《老年人权利公约》理性构建研究[D]. 何燕华.湖南师范大学 2016
[2]劳动关系从属性理论研究[D]. 粟瑜.湖南大学 2016
[3]退休再就业法律问题研究[D]. 李娜.吉林大学 2013
[4]工作权研究[D]. 王天玉.吉林大学 2010
[5]劳动权论[D]. 薛长礼.吉林大学 2006



本文编号:3642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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