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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视角下海洋环境损害赔偿研究

发布时间:2022-02-26 10:37
  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入了快车道,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并不适用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如何完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值得研究。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特殊性,民法上的"损害填平"理论并不适用于船舶油污引起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宜完全照搬用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特殊性和二元性决定了处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存在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具有极端复杂性和高度的专业性。应借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设立磋商程序及引入仲裁机制。在借鉴的同时,应结合海洋生态污染的特点科学界定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重大损失"等,体现其独特性。 

【文章来源】:政法学刊. 2020,37(06)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特殊性
三、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体法问题及其完善
    (一)“重大损失”界定矛盾
    (二)损害赔偿范围冲突
    (三)责任承担方式不易确定
    (四)审判专门化不足问题
    (五)赔偿金额不易计算
    (六)鉴定评估质量不高
    (七)诉讼效率极为低下
四、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问题及完善
    (一)赔偿权利人之界定
        1. 机构改革对赔偿权利人范围之影响。
        2. 赔偿权利人范围之重新界定。
    (二)赔偿义务人之识别
    (三)磋商机制之完善
    (四)仲裁机制之建立
    (五)油污基金之受偿
五、结语



本文编号:364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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