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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法治化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15 10:12

  本文关键词: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法治化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推进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法治化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着部际协调功能,在跨部门行政事务的处理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议事协调机构的负面效应也不容忽视。长期以来,中央政府一直力图通过行政控制的思路解决这些问题,并几次机构改革中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大幅度裁撤,然而效果并不理想。在法律层面,相关立法长期不完善,未能对议事协调机构在运行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给予有效回应。为解决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现实问题及更有效地发挥机构功能,有必要通过法治化的方式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为此,应当首先分析立法现状及不足。在此基础上,明确法治化的指导原则与相关要素考量,探讨切实可行的立法方式。法治化方式下,对议事协调机构相关制度的法制安排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健全设立、撤销、变更机制;第二,明确机构职权和工作制度;第三,打通内外监督机制。通过对以上三方面进行合理法制安排,将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相关制度纳入法治化轨道。论文具体每一章内容如下:第一章,论述立法现状及缺陷。本章分两节,第一节论述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立法现状,对几部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条文进行梳理分析。在此基础上,第二节结合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实际运行中的现实困境,论述当前立法的缺陷,明确法治化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第二章,论述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法治化的指导原则与考量要素。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法律规制的指导原则主要包括职权法定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组织效率原则。议事协调机构的法治化应在对相关要素进行考量的基础上做到以下五点:与机构改革路线相一致:与当代立法趋势相吻合;与其他规范文件相协调:与现实立法阻力相适应:与类似协调机制相区分。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可以针对行政协调事宜制定统一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协调法》,将议事协调机构作为行政协调机制的一部分纳入其中予以规范,在该法中对议事协调机构的核心问题作出规定。同时,国务院可以根据《国务院部门行政协调法》制定配套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运行条例》,在该条例中对议事协调机构运行中的细节问题予以规定,以保证相关法律规制措施落到实处。在相关立法中,重点对“出入口”设计、职权、监督机制等问题予以明确。第三章,论述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法治化过程中设立、撤销、变更机制的法制安排。“入口”方面,立法应当规定会议决定程序,明确国务院办公厅在机构设立中的职责。“出口”方面,应当规定申请撤销程序和审核撤销程序,确保不具有存在价值的议事协调机构及时退出。对于变更机制,应当区分一般变更与重大变更,在立法中对重大变更问题给予特别关注。第四章,论述机构职能和工作制度的法制安排。基于职权法定原则,应当在对议事协调机构职能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合理总结归类,并通过立法予以明确。为保证议事协调机构的运行,还应当对其基本工作制度予以完善。第五章,论述内外监督机制的法制安排。完善监督机制的关键在于打通议事协调机构与内外监督机制的联系。立法应根据议事协调机构没有行政编制且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特点,将该机构与内外监督机制有机衔接。其中,内部监督主要体现在财务管理监督,外部监督包括人大、司法、社会公众的监督。综上所述,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法治化需要在行政组织法与行政程序法方面进行完善,以充分实现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制度价值。
【关键词】:议事协调 法治化 法制安排 职权范围 监督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1
【目录】:
  • 摘要8-10
  • Abstract10-13
  • 序言13-17
  • 第一章 议事协调机构立法现状与缺陷分析17-22
  • 一、立法现状17-19
  • (一) 行政法规的规定17-18
  • (二)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18-19
  • 二、立法缺陷分析19-22
  • (一) 法律文件层级低20
  • (二) 程序设计操作难20
  • (三) 职权范围未界定20-21
  • (四) 监督机制处盲区21
  • (五) 规范视角存偏差21-22
  • 第二章 议事协调机构法治化的指导原则与相关考量要素22-28
  • 一、法治化的指导原则22-23
  • (一) 职权法定原则22
  • (二) 程序正当原则22-23
  • (三) 组织效率原则23
  • 二、法治化的相关考量要素23-28
  • (一) 机构改革路线要求24
  • (二) 部际协调法治趋势24-25
  • (三) 相关法律衔接情况25-26
  • (四) 现实立法阻力问题26
  • (五) 类似机制分工安排26-28
  • 第三章 议事协调机构设立、撤销、变更制度的法制安排28-36
  • 一、设立制度的法制安排28-33
  • (一) 明确设立标准28-30
  • (二) 优化设立程序30-33
  • 二、撤销制度的法制安排33-34
  • (一) 依申请撤销33-34
  • (二) 依职权定期审核撤销34
  • 三、变更制度的法制安排34-36
  • (一) 一般变更35
  • (二) 重大变更35-36
  • 第四章 议事协调机构职权及工作制度的法制安排36-42
  • 一、机构职权的法制安排36-38
  • (一) 政策制定权36
  • (二) 立法建议权36
  • (三) 专门事项决定权36-37
  • (四) 审议权37
  • (五) 应急处置权37
  • (六) 领导管理权37
  • (七) 监督权37-38
  • (八) 其他职权38
  • 二、工作制度的法制安排38-42
  • (一) 会议制度38-39
  • (二) 联络制度39-40
  • (三) 专家咨询制度40-42
  • 第五章 议事协调机构监督机制的法制安排42-48
  • 一、内部监督的法制安排42-44
  • (一) 完善财务监督42-43
  • (二) 完善监察监督43-44
  • 二、外部监督的法制安排44-48
  • (一) 完善人大监督44
  • (二) 完善司法监督44-46
  • (三) 完善社会监督46-48
  • 结语48-50
  • 参考文献50-53
  • 致谢53-55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55-56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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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林赛;;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设置[J];中国工会财会;2008年07期

4 董瑞丰;;精简议事协调机构发力[J];w,

本文编号:367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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