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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检关系视野下退回补充调查与自行补充侦查

发布时间:2023-03-24 00:04
  监察委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在实际运行中暴露出两者选择序位不清、自行补充侦查代替退回补充调查、退回补充调查时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存在困惑、律师难以介入退回补充调查等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既包括制度规定的残缺,也包括价值厘清的阙如,还包括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制约手段的不足。为化解监检之间补查取证分工、配合、衔接和制约等难题,应科学厘定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的情形,遗漏同案犯时只能退回补充调查,退回补充调查时适宜沿用检察机关原强制措施,监察委补充调查阶段应准许律师介入,探索构建自行补充侦查机制,明确自行补充侦查的目的、原则和方式,防范监察中心主义。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的总体状况及主要问题
    (一)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的整体情况
    (二)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1.在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具体方式的选择顺位上比较混乱
        2.存在应当适用退回补充调查而选择自行补充侦查之虞
        3.在其他许多具体问题上检察人员感到困惑和棘手
三、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一)相关规定的模糊乃至空白造成了补查制度上的残缺
    (二)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的优缺利弊没有厘清
    (三)检察机关难以对监察委形成有效制约
四、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的发展向度探寻
    (一)科学划分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的界限
    (二)推动退回补充调查的监检相恰衔接
        1.重视补充调查提纲的作用,增强明确性和操作性
        2.妥善处理退回补充调查强制措施的衔接
        3.建立跟踪和介入补充调查机制
        4.补充调查阶段允许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
    (三)正确合理适用自行补充侦查
    (四)赋予检察机关对监察委更多具体有力的制约手段



本文编号:3769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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