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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携带权的属性、影响与中国应用

发布时间:2023-04-11 00:33
  欧盟颁布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首次在立法中确立了数据携带权,赋予个体无障碍地获取与转移个人数据的权利。但数据携带权并不具有成为一种基本权利的条件,而且可能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不利于数字市场的良性竞争。应当将数据的可携带性视为一种努力目标,并且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对数据控制者施加不同的责任。对于中国而言,首先要避免在立法层面照搬照抄欧盟的数据携带权。其次,在涉及数据获取与转移的场合,需要在不同的场景中赋予个体不同程度的数据携带权。在不影响隐私期待及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企业应当为个体提供获取数据的便利,并且不应对普通用户设置数据转移的技术障碍。此外,还可以利用数据携带权倒逼政府实行数据共享。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数据携带权的起源、要素与争议
    (一) 数据携带权的起源
    (二)数据携带权的要素
    (三)数据携带权的争议
        1.数据携带权的支持意见
        2.数据携带权的反对意见
            第一,数据携带权不能成为一种权利。
            第二,数据携带权不一定能够促进市场竞争。
二、数据携带权的权利属性之剖析
三、数据携带权之于市场竞争影响的双面性
四、数据携带权的中国应用
    1. 企业数据中的数据携带权
    2. 公共数据中的数据携带权
五、结语



本文编号:378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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