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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有制对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底线规制

发布时间:2023-04-11 21:55
  将物权法作为相关改革的法律底线,根据"物权平等保护"等私法原则,得出国有与集体建设用地的同等性结论的推导,不具有真正的底线意义。维护土地增值收益初次分配社会共享、坚持以耕者有其田为目的的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宪法为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设定的底线。土地全民所有与农民集体所有具有迥然不同的,实现土地利益公共分享的制度功能。不存在私法视阈中,土地的国家所有权与农民集体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概然性、无条件地"平等""同权"对待的正当性。应确保集体土地"征收—出让"利用模式与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私法路径之间的主辅关系。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目的只能是与农业发展直接相关的第二、三产业项目。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随意整合农村土地配置,侵害各类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 、问题的提出
二、土地公有制视阈中建设用地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的非平权性
    (一)城市土地国有化与农民集体所有制在农村土地上的保留
    (二)城市建设用地及其增值收益的国家(全民)所有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限定
三、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私法路径的制度风险
    (一)建设用地国家所有权与农民集体所有权性质及权能的一般性混同
    (二)“全民所有”的建设用地增值收益部分转归农民集体所有及部分农民私有
        1.混淆了社会主义条件下作为“国有化”手段的对集体土地的“征收”与土地私有制条件下对私人土地的“征收”的性质
        2.混淆了“土地财政”模式与其具体实施机制
        3.低估了自身土地增值利益“市场化分配方案”所可能造成的公平性风险
        4.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部分异化为农民土地私有制创造了技术条件
    (三)农村基于非农集体经济的“自组织城市化”
四、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私法机制的正当性边界
    (一) 确保集体土地“征收—出让”模式与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流转入市间的主辅关系
    (二)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建设项目用途规制
    (三)入市土地的来源、范围与规模
    (四)出让收益分配规制
五、结语



本文编号:3789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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