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
发布时间:2017-10-14 14:06
本文关键词: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
【摘要】:实用艺术作品是通过一种立体造型的表达方式呈现于人们的日常生活用品,它凝聚了创作者的思想情感,具备了著作权法客体“独创性”、“可复制性”的要求,是一种富有美感的智力创作成果,但其又区别于一般的美术作品,具有实用性,可以服务于人们的日常生活,是一项非常特殊的著作权客体。一些外国法典以及国际条约已经对实用艺术作品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将其列为了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然而,实用艺术作品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却十分尴尬。2012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中提出将实用艺术作品列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2014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国家版权局报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将实用艺术作品被单独列出,并且定义为:“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性功能并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对实用艺术作品是否是著作权法保护客体意见不一,适格性标准更没有达成一致,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也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在本文中,首先阐述了实用艺术作品的基本理论,即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特征,并且将其与实用艺术品、美术作品、工业品外观设计等相近概念进行了辨析,考察了实用艺术作品的国内外立法历史嬗变与现状。其次,文章中还论述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适格性,结合著作权法客体条件和实用艺术作品的特征进行分析,论述了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客体适格性,须具备独创性、可以有形复制的特征。最后通过对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探究,引入对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模式的探讨,分别对法国、英国、德国比较典型的三种实用艺术作品立法模式的考察,分析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然后结合我国的现状,提出了对构建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的建议,即择一模式。
【关键词】:实用艺术作品 著作权 择一模式
【学位授予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41
【目录】:
- 中文摘要4-5
- Abstract5-9
- 引言9-10
- 第一章 实用艺术作品基本理论10-20
- 一、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与特征10-12
- (一)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10
- (二)实用艺术作品的特征10-12
- 二、实用艺术作品与相关概念辨析12-15
- (一)实用艺术作品与实用艺术品12
- (二)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12-13
- (三)实用艺术作品与工业品外观设计13-15
- 三、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嬗变15-20
- (一)国际公约中的规定15-16
- (二)国外实用艺术作品的立法变迁16-17
- (三)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立法及实践17-20
- 第二章 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客体适格条件20-28
- 一、著作权客体构成条件20-24
- (一)独创性21-22
- (二)可以有形形式复制22-23
- (三)文学、艺术与科学领域内的作品23-24
- 二、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适格的条件24-28
- (一)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法适格性认定24-25
- (二)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标准认定25-28
- 第三章 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与专利法保护的协调28-39
- 一、从实用艺术作品看知识产权保护冲突28-30
- 二、国外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模式考察30-34
- (一)法国的绝对双重保护模式30
- (二)德国特别工业版权法中的保护模式30-31
- (三)英国的选择性保护模式31-34
- 三、我国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模式的选择34-39
- 结语39-40
- 参考文献40-43
- 个人简历43-44
- 后记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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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康平;程乐;;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01期
2 张慧春;郭小华;;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知识经济;2010年23期
3 高静;;论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产业;2010年12期
4 卢海君;周U,
本文编号:103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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