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刑法规制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04 10:42
【摘要】: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开始出现。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因其是一种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无形财产而广受关注。世贸组织在《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39条中承认商业秘密是一种知识产权,要求任何国家或地区要加入世贸组织,必须遵守第39条。这就让大多数国家将保护商业秘密变为一项责任,主动承担起保护商业秘密的国际义务,同时还有相关的国际法律予以规范。但是TRIPS协议第39条并未规定统一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标准、条件及措施,这就使得各个国家在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时存在差异。不仅发达国家重视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以巩固其积累的强大的经济优势,发展中国家也需要以更长远的眼光与警惕的意识来重视和保护本国的商业秘密。美国与中国分别作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是值得比较研究的两个样本。美国属于较早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国家,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将我国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发达的美国进行比较,借鉴其先进的立法理念和系统的法律体系,对于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体系的完善,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推动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与国际保护接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就目前美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的立法进程来看,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的强度仍然在不断增强。目前,美国关于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中,有相当一部分被控告的主体是中国的企业。对美国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活动与司法实践进行关注与研究,有利于熟悉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规则,对我国政府更好的管理经济,企业更好实现自身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只有对相关规则和法律有所了解,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从容的应对各种诉讼,解决纠纷。我国虽然已有很多法律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但是当前很多企业和员工的保密意识仍然不强,并且对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也缺乏了解。因此,这里类案件的撤诉率要高于一般案件并且胜诉率还低于一般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调研数据显示,以判决方式审结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比例总体不足50%。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比较两国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内容,借鉴吸收有利于我国相关的法律体系完善的内容,以更好的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及企业的利益。本文分以下五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导言部分主要阐述了对商业秘密进行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且对我国目前的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现状进行介绍。第二部分:首先将中美两国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体系进行比较。具体比较两国的立法沿革。从中国古代的商业秘密到现代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从美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判例时期到成文法制定进行比较研究。第三部分:将两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罪名体系进行比较,具体分析由“力拓案”折射出的我国刑事立法中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罪名设置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对两国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标准进行比较,这也是本文的重点部分。首先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比较分析,再讨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停止形态的问题,其中着重讲述侵犯商业秘密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以及“重大损失”的认定问题。第五部分:通过前儿章对中美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对比研究后进行借鉴,从完善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罪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标准儿个方面阐述。另外,结合刑法的特点,强调在运用刑法对商业秘密进行规制的过程中,坚持刑法保护的谦抑性原则,同时通过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程序性规定与企业自身努力,完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学位授予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D971.2
本文编号:2780436
【学位授予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D971.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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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章强明;郭林将;;由“力拓案”反思经济间谍罪[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05期
本文编号:278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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