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事业单位工资个税问题
冯兴 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摘要:近年来,由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部分事业单位的收入结构有了较大变化,事业单位职工的收入不再单一的由财政拨款组成,还存在绩效工资部分。随着职工收入结构的变化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年应纳个税也在不断增加。所以,作为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也面临着为单位职工纳税筹划的职责,使单位职工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降低个税数额,最大限度的享受工作成果所带来的收益。这是事业单位在逐步市场化的过程中,对财务人员提出的新要求。
关键词: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一、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其要点在于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
合法性是指法律许可的范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是偷税行为,必须加以反对和制止。
筹划性是指税收筹划必须事先规划、设计安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滞后于应税行为。
目的性是指税收筹划有明确的目的,即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节税即节约税收的支付,无论是当前需缴纳的税收还是以后需承担的税负,税收的支付达到尽可能最小。
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科研院所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被划分为公益二类,公益二类大多属于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单位的收入需要参与市场竞争,由市场来配置资源。所以,单位职工的工资结构大致可分为基本工资、理论绩效、考核绩效和年终奖四部分。职工的工资由原来的财政全额拨款,转变为差额拨款,财政拨款只解决单位的基本工资,单位的绩效工资和年终奖要通过市场行为来取得。由于以往的事业单位是和税务没有联系的,而现在的单位和个人均要面临纳税问题,这也对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个税筹划
案例一:单位某职工年薪150000元
方案一:每月发放工资12500元,无年终奖。每月缴纳个税(12500*25%-1005=2120元),全年纳税合计(2120*12=25440元),全年税后收入(150000-25440=124560元);
方案二:每月发放工资9000元,年终奖42000元,每月缴纳个税(9000*20%-555=1245元),年终奖纳税(42000/12=3500,42000*10%-105=4095元),全年纳税合计(1245*12+4095=19035元),全年税后收入(150000-19035=130965元);
方案三:X/12=4500,X(年终奖)=54000元,年终奖纳税=54000*10%-105=5295元;Y(月工资)=150000-54000/12=8000元,月工资纳税=8000*20%-555=1045元;全年纳税合计=1045*12+5295=17835元;全年税后收入=150000-17835=132165元。
案例二:单位某职工年终奖54000元,年终奖纳税(54000/12=4500,54000*10%-105=5295元),税后收入(54000-5295=48705元)
由于个人业绩的提升,第二年年终奖60000元,年终奖纳税(60000/12=5000,60000*20%-555=11445元),税后收入(60000-11445=48555元)
由于个人业绩的提升年终奖数额增加6000元,最终却导致税后收入减少150元,单位损失6000元,个人损失150元。单位付出6000元非但没起到激励职工的作用,反而使职工的收入减少、工作积极性受到打击,同时职工对单位财务部门也产生了质疑。
表1 工资、薪金所得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
45%
13505
四、结论
由此得出以下结论:
(1)发放年终奖的工资方案优于不发放年终奖的工资方案,单位可以将每月的工资提取一部分用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如果单位存在月奖、季奖的情况,由于在一个纳税年度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月奖、季奖应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所以,财务人员应根据月奖、季奖的数额与年终奖进行合理的组合分配。
(2)在发放年终奖时,最佳筹划方案是发放数额不要出现在(18000,19283.33]、(54000,60187.5]、(108000,114600]等区间内,根据测算(18000,19283.33]、(54000,60187.5]、(108000,114600]等为年终奖的无效区间,在这一区间中会导致单位多发年终奖,而个人税后收入减少的情况,发放数额为每个区间的起始数将达到最佳节税效果,单位可将处于上述区间内的收入转化为奖励或补贴等方式与当月工资合并进行纳税。
(3)在发放工资和年终奖的过程中,若月工资税率大于年终奖税率,在年终奖税率不升高的前提下,应将一部分月工资转入年终奖中;若月工资税率小于年终奖税率,应将一部分年终奖转入月工资中,使得月工资税率大于年终奖税率。总之,月工资税率和年终奖税率越接近,且各自数额均处于或接近临界值状态时,这种组合的年应纳个税是最低的。
(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赋予了单位纳税筹划的空间,单位发放集体福利时尽量采用非现金形式发放,例如购物卡、餐劵等形式,从而降低单位职工的个税税负。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又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的过程中,财务人员不能仅把自己当作代扣代缴义务人,抱着职工税后工资与单位无关的想法,财务作为单位的职能管理部门,是现代管理中一个重要环节,进行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统筹单位的经济资源,对整个单位的高效运行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编号:1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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