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界定难点
发布时间:2025-06-24 06:15
2014年2月17日财政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时引入"投资性主体"这一新概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果满足"投资性主体"的定义,需要严格按照准则对"投资性主体"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规定确定合并范围;如果不满足"投资性主体"的定义,则要按照准则要求以"控制"为基础确定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文章提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界定程序;运用案例分别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性主体"属性下和"非投资性主体"属性下如何界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总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务人员在界定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时应注意的事项。文章旨在探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界定程序和方法,供财务人员实操时参考。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界定程序
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性主体” 属性下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界定
2.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性主体”属性判定
2.1.1 “投资性主体”定义
2.1.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性主体”属性判定方法
2.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性主体” 属性下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界定
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非投资性主体” 属性下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界定
4 结论
本文编号:4052610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界定程序
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性主体” 属性下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界定
2.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性主体”属性判定
2.1.1 “投资性主体”定义
2.1.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性主体”属性判定方法
2.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性主体” 属性下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界定
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非投资性主体” 属性下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界定
4 结论
本文编号:405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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